仿真枪案再审,无期变7年:与“天津大妈案”有何不同?

到底算不算玩具枪,这只能依法界定,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就目前的法条来看,并没有拿来就可用的条款,而最终的解释依据,还是两高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而这基本上是一种原则性的依据,其中的量化标准还存在着诸多争议,而这些要以争议的地带,既是控方的辗转空间,也是辩方的腾挪区域。

——仿真枪案再审,无期变7年:社会需要一个标志性案例

文/马进彪

2018年12月25日圣诞节,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宣判,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2014年7月,时年18岁少年刘大蔚,用打工挣来的3万余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该批枪形物被海关查获;同年9月,他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批捕。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称将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华西都市报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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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再审庭审中,各方都阐述了己方的理由,而从各方的角度来看,也都有着自己独立的切入点,所拿出的依据虽然都能说服一些人,但是,就各方而言,谁都没有拿出令所有人都没有争辩的依据。也正是因为如此,本案才有了更多的可能走向,与辗转空间。

到底算不算玩具枪,这只能依法界定,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就目前的法条来看,并没有拿来就可用的条款,而最终的解释依据,还是两高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而这基本上是一种原则性的依据,其中的量化标准还存在着诸多争议,而这些要以争议的地带,既是控方的辗转空间,也是辩方的腾挪区域。

刘大蔚这起案件之所以能成为社会热点,乃至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其关键索引有两个,其一,是“天津大妈”案件的翻转,这起案件从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而人们从中读出的是,对于涉枪案相关的法律认定过程本身还在存在着较大的模糊空间,而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使在结果上存在着更多的可能性,因而可以说,人们更多地是在通过此案来关注法律认定过程本身的变量到底有多大。

其二,人们对是对于刘大蔚这起案件的关注更是出于对2018年3月28日,两高发布的《批复》的法律实践的观察。因为在两高的这个批复中,可以明确看出其最终的导向意义,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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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严厉打击的意义如何从看不见的文字里表现呢,换言之,它法理逻辑的形成在哪呢?其实,就在于涉枪案对社会潜在的巨大的危害性。而从刘大蔚这起案件可以看得比较明显,因为刘大蔚所购买的24只“枪”中,有很大部分都是可以便捷改装的,也就是说,如果这些“枪”以玩具的属性散存于社会,那么就会有人将之方便地改装成杀伤力极强的武器,其对社会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但这会有人追问,“天津大妈”的案子为何就能翻转呢?这是问题的本源,即同样是“玩具枪”,但它们的赋能基理是绝然不同的,有的玩具有较大杀伤力,但受制于材质的极限而不可能再给予升级式的赋能,比如一只塑料坯料的枪,再怎样改装也不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枪。

而对于刘大蔚这起案件来说却不是这样,因为他定购的24只“枪”,其中一部分都是钢质材质,完全可以通过改装达到真枪的杀伤力,而且,国外卖家给出的真实参数,也正是像刘大蔚这类买家内心需要的参数,从这点来说,这就是刘大蔚案与“天津大妈”的根本不同之处。

也许大家还记得很多地方的打黑案,其中涉及的枪只,有很多都是由刘大蔚这样的“玩具枪”方便地改装而来,。而这显然潜含着对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巨大危害,将来的受害者,可能是每一个人,也可能是每一个人的家人,或校园里上学的孩子。

这次,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对此辩护人说,“作为辩护人,我坚持认为,无罪理由非常充分。”作为当事者的辩护人来说,这样的表达没有问题,因为他的角色就是法律赋的,况且,也还存在着另外路径的变量,而从社会角度来说,更需要一个标志性的案件作为参照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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