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二审再调整 :只因公共利益需要 才可征地,充分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

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这也是自去年年底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初次审议后,迎来的二审。而这项重要法律的“大修”进展也一直备受关注。

自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针对土地管理法的再次修正,在今年年初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就已经进一步的完善了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全方位的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而此次会议,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再次作出了重要的调整,同时,对征地的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征地的前置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补偿标准拟“每5年调整一次”

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此前一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农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一审中的规定,二审将征地补偿标准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重点是,二审中还提到,征地补偿标准至少每5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针对征地补偿标准,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就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总额列入概算。

明确“公共利益”为征地前置条件

除此以外,二审中再次明确了征地的范围,此前一审中,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而二审在征地部分第一款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且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采用例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六种情形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等。

同时,第二款拟增加了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2/3村民同意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还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程序以及入市办法的制定等作了规定。

去年年底公布的一审草案中明确了我国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国有”。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二审则增加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是我国非常宝贵的资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征收是必然的。因此在未来,失地的老百姓将会越来越多,不过只要有征收就会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地补偿也是老百姓为之关心的事儿。实践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偏低,导致因征地引发的恶性事件、民告官不计其数。

*律师认为,不管怎样,此番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了老百姓应有的合法权益。相信,对于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如果通过,那么将会对整个农村土地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且在征地过程中,也会大大减少征地纠纷,实现和谐征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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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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