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十大风险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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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对收入确认疑难问题的把控,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风险六: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案例:

我单位为核定征收企业,我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七: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案例:

我公司应付账款中有几笔应付账款,已经超过三年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但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八: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

我公司是供热企业,在供热管道初装入户时,我公司都会向业主收取一次性初装费,而且这种初装费是无需退还的,那么我公司在收取初装费时,是在收取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吗?

政策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风险九: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

业务案例:

我单位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章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我单位取得的社会捐赠收入等各类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6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投资4》(闽财税【2015】3号),只有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并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才能填写年度纳税申报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6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免税收入也仅限于(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风险十:退货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可以冲减上年收入吗?

业务案例:

我公司20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100万元,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2018年4月1日,我公司将这100万元调整了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税收上我公司可以冲减2017年度的收入吗?

政策解析: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你公司20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100万元不能冲减2017年度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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