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能这样取名吗?

近年来商标注册量呈井喷式增长,一方面是商标的不可重复性导致晚申请的商标易有相似性,另一方面也是工作人员的审查要求在不断提高。由此,取一个能通过予以注册的商标名称,从某些角度而言,实在是很难。

商标代表着品牌形象,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希望能注册一个好记的名字,有时候会借以成语来表达意思,商标中使用成语谐音、近似字等,以获得强大的传播影响力。但是,这些能够注册商标吗?

《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哪些属于“不良影响”呢,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成语与汉字的不规范使用

例如:“味所欲为”,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容易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足”改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认,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伤害宗教感情

例如:2012年1月,张某申请注册老子图像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作出裁定,认为张某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老子形象相对应,因此,注册在“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图像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格调不高,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

例如“吃货”商标,看起来是不是没什么问题?但这枚商标先后被商标局、商评委驳回。驳回理由是:尽管“吃货”二字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其与通行的价值观及良好行为规范相抵触,其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

近年来商标注册量呈井喷式增长,一方面是商标的不可重复性导致晚申请的商标易有相似性,另一方面也是工作人员的审查要求在不断提高。由此,取一个能通过予以注册的商标名称,从某些角度而言,实在是很难。

那对于日渐严格的审核要求,我们应当如何去提高商标设计原创力与适应性,从而获得自己想要的商标呢?

一、注意商标寓意与谐音用意

取个富有寓意的商标名称固然是好事,但有时候会适得其反,被认为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过适当的使用一些四字词谐音商标也会有不错的效果。例如“一涧沁心”、“ 名木皇巢”、“伊见倾心”、“傲视群虾”……

二、注意效果联想性

从商品的效果形象去命名,除了能有效与产品构建成关联性外,也能避免一些命名时误用功能性描述而遭遇驳回,如:减肥产品起名“曲美人”、医药行业起名“济陀堂”、餐饮业起名“味蕾乡”等等。

商标命名是对这个商标赋予我们对它的期待效果以及品牌寓意,希望能让这个品牌无论是从名称或是产品都令人印象深刻,但是商标起名的禁区还是不要去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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