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苏州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查内容

2019年3月1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苏高企协办〔2019〕1号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正文写到: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13),签字并加盖公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机构应该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但是从2019年度的通知中,以及与科技部门电话咨询后,是对所有拟申报高新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作为高企申报的前置程序。

一、现场核查表格式

(图)

二、核查表指标人员情况解读

1、科技人员

(1)关注是否相关专业,是否大专以上学历;

如果不是相关专业,要有其他证据,如培训纪录、职称证书、自学经历等,表明其具备与公司研发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如果不是大专学历,应该也要有其他证据,表明其具备与公司研发项目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

(2)相关人员是否参与研发项目,评判标准应该是立项报告书、项目研发过程中各种会议纪要、小试验收会、中试验收会等资料;

(3)在如工资单、组织架构图中,相关人员归属部门是否为研发部门,有无将其他部门人员归纳在内,如有,要有合理解释。

(4)在组织架构、劳动合同、公司其他内部制度中,相关人员岗位,岗位职能的描述是否与申报资料吻合。

2、职工总数

(1)以工资单、个税申报纪录和职工总数三者取大;

(2)如果有劳务派遣,要将劳务派遣人员归纳在内;

三、核查表研发能力情况解读

1、申报材料中的研发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

(1)研发项目必须由企业自身根据实际研发项目来归集,原来许多企业将其工作全部外包给科技申报机构的做法存在极大风险,因为科技咨询机构根据不了解企业的实际研发情况,一是因为专业知识结构所致;二是客户众多,科技咨询机构实在没有时间去了解太多;

(2)拟解决方案:企业由总经理(或者分管副总)牵头,研发部门高度重视,进行整理总结;科技咨询机构提供模版与相关经验。

2、企业研发机构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1)如果企业组织架构中单设研发部门,要观察研发部门中所属人员是否与科技人员名单一致,如有,要合理解释原因;

(2)如果企业组织架构中未单设研发部门,而是根据公司经营需求,将研发人员分散在各个部门中,如做好备查表,及未设置理由;

(3)当然,在不影响公司经营情况下,还是将研发部门单设比较规范。

四、核查表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解读

1、一般来说,必须本公司生产,含分公司,不含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

2、研发活动——研发立项——形成核心技术(如是研发成功)——利用核心技术形成高品,因此,只有核心技术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实质性改进了产品(服务)的性能,这部份产品(服务)收入才能被认定高品收入;

3、如果属于只有研发+销售职能,生产OEM代工的企业,必须举证确属代工行为,要提供代工协议,要有证据表明其实产品本身的技术归本公司所有,OEM代工企业已经采用了充分的技术手段对属于本公司的生产技术进行了保密措施等;

当然,委托OEM代工的企业,能否认定为高企,存在争议,因为从形式来看,属于买进卖出,贸易行业,加计扣除和申报高企都存在风险。

4、总收入是税收口径,而非会计口径;同时在计算比例时用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不征税收入是指该项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要求,并且在汇算清缴时,已经作为不征税收入来申报,在计算总收入时才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

五、核查表中申报材料中的各项管理制度解读

1、申报材料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实际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运营真实制度,还是仅是申报高企之用,经营过程中另有一套;

2、相关制度有无对应部门、对应人员进行负责,有无相关文档来表明其有效性。

六、现场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后结果

1、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

2、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3、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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