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所,数据生产力的发展未来

文|陈根

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大数据交易所推动了一对一的双边数据市场,使其向“一对多”或“多对多”的网络数据市场转型,也使得大数据潜在的商业价值得到了进一步地释放并逐步形成交易规则,产生定量化的交易指数,数据市场的规模和效率由此倍增。

然而,由于大数据产业市场前景广阔、前期行业的进入壁垒相对较低,许多大数据交易平台性质的企业机构纷纷挂牌成立。尽管多数交易平台在成立之初设立了非常喜人的数据交易目标,但在市场运营中却遭困境。

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之下,交易市场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活跃程度。通过对中国各大数据交易所的调研发现,五年过去了,但是很多大数据交易所成交寥寥,依然处于小规模的探索阶段。这种乏善可陈的局面显然与数据权属和风险分担不明的法律痼疾有重要联系。

首先,政府、企业以及科研机构等交易主体对数据开放共享的程度、力度影响着数据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以及交易质量。在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时,数据本身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依然未被合理发掘利用。

目前,中国数据开放共享的主体主要集中于拥有大数据的政府、互联网企业运营商以及科研机构等多个主体。阻碍开放共享进度的因素则表现在开放共享的理念、完善的平台和技术支撑、成体系的管理监督机制以及最终的开放共享反馈效果等多个维度和多重因素。

以中国政府为例,尽管一直在尝试着建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智慧城市管理模式,但在实际应用中,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对数据决策、现代化治理等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使得共享理念仍待形成。即便多数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大数据带来的效能,但缺乏成熟的管理机制,更为主要的是对于共享机制探索中出现错误承担责任的躲避。

另一方面,走在开放共享前沿的部门却又面临技术上的现实困境,包括对数据的维护和管理不足等问题。开放共享的壁垒体现在企业之间更多的是竞争关系下,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开放程度并不是很高。

因此,有效的激励主体的参与度和可用性,首先需要融合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消除数据孤岛。同时,也要打通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数据,消除数据割据现象。

另外,需要在配套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下提升政府企业等主体的参与,共同推进数据标准化建设,完善交易规范,通过响应参与主体对数据的应用需求为导向,撬动数据交易市场更大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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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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