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案:将未成年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岁

2020年3月,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案成为舆论热点,最高检、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该案中,鲍毓明提供聊天截图等证据,以证明两人是恋爱关系,称性行为是在这名刚满14岁的女孩「自愿」下发生。

有鉴于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者的性同意年龄改为18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岁,而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岁。

朱列玉表示,《刑法》规定奸淫14岁以下幼女的,无论幼女是被强迫还是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但司法实践中的被害人若处于14到18岁,与犯罪人又有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时,犯罪人常以对方同意为由辩护。

朱:特殊关系下性同意年龄应提至18岁

他指出,14岁的性同意年龄在实践中偏低,中国未成年女性即使已年满14岁,往往对自身性行为还没有足够成熟的认识。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对其负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可能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对未成年女性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从而让已满14岁的未成年女性对其性侵行为表示同意,因此应适当调整此类情况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

朱列玉在议案中提到,国外法律在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保护中,普遍对信赖关系中的未成年女性性同意年龄设有更严格规定。德国刑法典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若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须等到该未成年人年满18岁成年。英国法例亦规定,对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性同意年龄是18岁。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到,对已满14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不过朱列玉指出,该意见仅规定了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的情况,但未明确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的性同意是否有效。

由于联合国报告指多数国家性同意年龄为16岁,亚洲的韩国和日本则规定为13岁,朱列玉表示,中国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14岁的性同意年龄,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也不符合已满14岁的未成年女性普遍的心理成熟度,建议《刑法》对除上述特殊关系和年龄差在5岁以内者,性同意年龄应一律适用16岁。

资料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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