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拆迁科科长伙同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1500万元,获刑12年!

征地拆迁涉及重大的利益,也是个大工程,可往往有些人因利益的驱使,在征地拆迁中动了歪心思,为了想在这其中获取不当利益,滥用职权,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拆迁补偿款。

北京顺义胡各庄的一项双限房项目拆迁过程中,顺义区仁和镇政府原拆迁科科长杨某伙同他人以某商贸公司的名义倒签租地协议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1492万元。据相关媒体报道,杨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了解,2008年,顺义区胡各庄村被列入拆迁范围,这一信息公告后不久,杨某就带着某商贸公司的负责人来到胡各庄村委会,要求租赁下村内的一块不到10亩大小的土地。

虽然这块土地已经有公司承租,但是该公司与村委会的合同在2006年就已经到期了,此后虽然公司一直在按年缴纳租金,可并未正式续签合同。于是杨某便支付了70万元“买”下了这块土地的承租权,还约定如果遇到拆迁,所有事宜与该公司无关,并让村委会与某商贸公司倒签租约至2006年。

租下土地后,杨某便让某商贸公司在上面开建房屋,开工后,村内张贴了暂停公告。可是某商贸公司并没有在意,而是继续建房,而且还在一年之后,某商贸公司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一旦相关部门贴出预征收公告之后,被征收人就不能在已经要被预征收的土地上开建房屋,或是种果树、农作物等行为,一旦发现那么就没有任何的补偿。

但是北京顺义的拆迁科科长杨某便在听闻要征收之后,想出了采用倒签租地协议、抢建、扩建等手段,把本不符合拆迁补偿资格的抢建房屋及附属设施部分进入拆迁审批程序,最终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92万元,给国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的多,由于当时我国相关的监管不够,一些镇政府干部逃脱了我国法律的监管,使得他们的贪念日益增加,经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同时这几年许多地方的村官,也开始借当地征地拆迁项目,顺水推舟的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强征强拆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等违法行为是越来越严重了,完全无视了法律法规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他们的这种违法行为定会受到严肃的处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此,*律师为了能够让大家在征地中获取合理补偿,下面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征地时会获得什么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且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对此,*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谨记此条规定,否则茫茫活活半天却一分也拿不着。

最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发现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行为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千万不要一味的妥协,要通过合法手段争取到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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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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