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误拆是否就等于强拆?法律要如何回应“误拆”?

毋庸置疑,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是引发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矛盾的导火索,拆迁补偿款不仅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拆迁方的利益。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通常都想低成本完成征收工作,而违背法律所规定的补偿原则。

因此,老百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自然就会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利益纠纷。可是拆迁方会就此罢休吗?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老百姓又会面对怎么样的局面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禁止暴力强拆、行政强拆。但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暴力、违法强拆虽然在逐渐的减少,可是“误拆”、“偷拆”等行为却多了起来。

去年,南京的潘女士反映,自家的房屋在拆迁的范围内,随后,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搬迁公告,潘女士一家就搬离了房子,并和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可是就补偿事宜并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

没过几天,相关部门在没有与她就补偿一事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把房子给拆了。

光天化日之下,还没有在拆迁协议上面签字,且也在未经房主允许的情况下,房子居然被拆成了废墟。然而,负责拆迁的征收单位对于此事的解释是:不好意思,误拆。并将误拆原因归咎为工作上面存在一些“瑕疵”。

同样,遭遇此种情况的还有合肥的沈先生,半夜就被人打电话告知其房屋被拆掉了。事后,相关部门的人表示一点都不知情,而社区管委会的相关人员则表示,因为赶进度,造成了误拆。

什么是误拆呢?

所谓“误拆”其实就是相关部门作为征收方滥用职权,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或是其委托相关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使用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

拆迁方口中的“误拆”真的是他们不留神拆错了吗?

实际案例已经证明,拆迁方口中的“误拆”,只不过是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罢了。简单点来讲就是,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促进拆迁进程而自导自演的一场戏码。我们都知道,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拆迁”一词改为了“征收”,而行政强制也随之被取消,此后的拆迁,司法强拆成为了唯一的合法强拆,但是拆迁方为了尽早完工,规避法律责任,就会变着法的违法强拆老百姓房屋。

而拆迁方在以“误拆”掉房屋以后,他们通常就以“不好意思,拆错了”、“不好意思,没注意”等来敷衍了事,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过对于这种拿“误拆”来回应未经允许的强拆,拆迁人自己“掩耳盗铃”可以,但忽悠业主和群众就完全不必了。

那么误拆中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是什么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误拆”行为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被误拆人、行政机关、施工方,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合称“拆迁方”。

被误拆人是指属于征收范围内但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迁施工方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和专业资格的房屋拆迁机构,它不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而是纯民事主体。

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第一,相关单位与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以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与被征收人就土地、房屋补偿等事项直接进行交涉,但不直接实施拆迁行为。

第二,相关部门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委托拆迁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围和拆除对象应是行政机关明确了的,其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施工方本身并无任何权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

面对误拆应该怎么办呢?

房子被误拆,我们清楚的知道,这是不可能恢复的一个事实。虽然说拆的是房子,但也拆掉了人心。房子被拆了,不能说是再给被拆迁人按照原来的样子盖好,然后再重新谈好补偿,然后再拆除,这不仅浪费了时间,也浪费了精力,还会影响拆迁工程,影响到公共利益。

对此,在房子被“误拆”以后,被拆迁人千万不要漫天要介。因为房子已经被拆了,而且拆迁方也已经失职了。所以,在这个时候最重要的就是留下相关有效的证据,保存好视频,照片为以后维权早做准备。如果漫天要价那也只是杞人忧天。

其次,及时的提起诉讼。如果拆迁方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进行事实认定,就以“误拆”的策略进行了拆迁。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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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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