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鱿鱼”砸门店 新旧两“账”一起算

2018年6月,李某(化名)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李某在某门店工作9天,因经常迟到早退被经理开除,后李某找经理讨要工资而产生矛盾。同年3月27日凌晨,李某用购买的锤子砸坏门店所有玻璃门,其价值共计16950元.4月6日, 李某被依法逮捕。2019年6月27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湖北荆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2018)鄂10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提醒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是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严重情形。该案中,李某曾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判刑,不汲取教训,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伎重施,再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依法应予惩处。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与人为善、安分守己;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切忌用破坏公私财物等暴力手段发泄不满、损害他人,这样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升级,甚至因触犯法律而受到严厉的制裁。(林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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