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文化所到处,法律之不能

文/陈根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下称《规划》),对法制中国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思路以及推进实施时间表。

《规划》既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可以说,《规划》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保障,就像一片土地,当人们划出边界,才会产生价值,尽管土地本身并没有价值。

与此同时,一个法律体系的背后往往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偏好,它不是一个偶然促成的中立、客观的规则,而是在建立和演变的过程中,一直反映着这个社会的选择,价值的选择,以及在历史事件中留下的痕迹。这就是文化之于法律的意义。

在文化中信仰法律,在法律中寻求文化,才能在规则之内更赋予法律以温度,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与忠诚。

在文化中信仰法律

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规则,就是因为社会存有冲突,包括身体、精神、利益和价值等冲突。然而,存在冲突仅仅是规则产生的动因,并不必然会导致规则的形成。只有人们对于如何解决冲突形成了应然的价值判断标准,规则才能形成。文化,正是这种应然价值判断标准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源泉。可以说,文化在人类进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让人类可以依据自己的目的去适应环境,而不单只是依靠自然选择来完成其适应性。

过去,由于社会的分化程度较低,以至于各种社会现象——法律、宗教、道德和巫术等规范、价值或仪式混合在一起,彼此没有明显的界线。而自国家产生及至现代社会阶段,伴随社会的复杂化和各种要素的不断分化,法律现象开始从文化中分离出来,相对具有了自己的某些特征。法律制度也与文化逐渐分离,成为结构化的体制。在这一阶段,法律更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其存在根本与国家存在的根本具有同一性,即阶级统治。

于是,现代法律开始呈现出价值无涉的姿态,具有形式主义的明显特征。在现代社会,伴随着制度机制的结构化和文化的多元化,文化已不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价值权威,而是退居生活世界,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意义载体。它不再无所不及地渗透到一切领域,而是成为了生活世界的构成要素之一。

尽管在现代社会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其根本上是外在的,包括法律的器物形态,即监狱、法庭和刑具等法律设施;法律的组织形态,如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机构及其人员;法律的内容形态,即法律规则、原则和程序等,但这依然不能改变法律作为一个现实的文化形式而具备的文化内核。

事实上,只有法律的内在精神与法律的规则形式融为一体,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高度契合,法律规则才能不再只是一种外迫的工具,而是一种内信的价值, 由此遵守法律将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美国著名学者伯尔曼曾指出,社会公众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法治存在和有效运行的根本前提和保障,甚至是法本身之“合法性”的根据。任何法律秩序都必不可少的法律情感有赖于人们对它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无法从纯粹的功利主义那里得到充分的滋养。这种法律情感源于人们对它所属文化的终极价值的信仰。

而一个民族文化的终极价值是该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根本,无法像作为技术规则的法律制度那样能够简单移植和应用,它一定程度上是其他民族所无法完全理解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能够风靡学界使学界为之鼓噪。

在法律中寻求文化

然而,在法治中国的当下,在社会的上层建筑朝着“治国理政,法治先行”一路奔去时,“法律被信仰”却被不断动摇。究其原因,则是人们在法律制度以外,并没有形成真正与之相匹配的社会文化。

从司法角度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几千年的宗祖制社会治理文化的影响下,在一些三四线城市或者四五线城市,各种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导致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干扰。

比如,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一位女法官朱慧呀,其在一件案件清晰证据充分的民事诉讼中,在庭审及答辩状提交完毕之后,公然违法违规教原告变更诉请,然后再次按照原告的变更诉请组织开庭并按照朱慧呀所构建好的逻辑进行判决。简单通俗的说,就是庭审结束,判决之前,法官看了双方的底牌之后,出于个人利益目的为了帮一方打赢,就公然违法违规的教原告如何配合。

这种事情发生在当前的法制中国建设环境下,公然滥用权力挑衅党中央,足以让我们看到基层司法人员的傲慢。而这种公然的知法犯法行为,其背后需要多大的利益交易才能实现?这种权力的变现到底是如何开展的?这或许正是新时期环境下纪律监察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不论是何种意义上的“人为”干预,都是对法律的的亵渎,是对法制契约精神的极大破坏。

从守法角度方面来看,站在平等的公民的立场,当我们强调法律思维时,更应当关注法律程序的权威性,即凡是依照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影响公民利益的裁判结论,公民都应当无条件服从,即使对于特定的裁判结论有异议,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救济的权利,而不是在程序之外另行寻找救济途径。

但从现有的实践中看,出现的多种“闹访”现象其实就是违背程序思维的表现。这种“闹访”式的权利救济方式使得很多人将捍卫权利、维护利益的希望寄托于非法治的手段,这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原本就不稳固的法治根基。

于是,当下的很多时候,一部分人一边抱怨着司法的公正性与规则性,一方面在面对一些在法律规则下开展的事情与我们的情感发生冲突时,又希望能用情感与舆论来影响法律,让司法结果朝着人们情感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法律规则的方向发展。

不论是司法方面,还是守法方面,这显然都已经不是法律制度就能完成规范和解决的。在这样的背景下,良好的社会文化的形成就显得尤为重要。

显然,在现代社会,由于体制化和制度性“刚性”机制的强化,作为“柔性”机制的文化不再承担统驭万象和全面整合社会的功能,并且开始退居生活世界,为私人生活提供意义资源。

但事实上,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的脱钩已经导致了诸多问题。比如导致法律的实证化,致使法律脱离了道德基础;导致法律脱离生活世界,致使法律脱离了大众情感和信仰;导致法律目标的功利化,致使法律仅仅成为强制的规则而不再是意义的载体。

近代以来,我国一系列西式法律变革的失败,其原因也就在于这些快速而大规模的简单法律移植片面地追求形式而忽视了中国法理念的特殊性。这些立法不但无法融入我们的历史与经验,反倒常常和中国的文化价值相悖,无法使民众产生神圣的意识,也不能激发民众乐于为之献身的激情与信仰。

中国文化具有特殊的价值维度,饱含人文主义精神,强调对人的关怀和尊重,人际关系的友爱与和谐,使人对更高的价值葆有一种敬畏。但是,这种文化一旦作为“底盘”和法律联系起来,将为当下的法治中国增添社会活力和法律适应性。

在文化中信仰法律,在法律中寻求文化,才能在规则之内更赋予法律以温度,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与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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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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