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野记》故事一则

《清代野记》·卷下(作者佚名)故事一则
道光中叶,桐城方宝庆掌刑部秋审处(审查死刑犯),有告室女(未婚女子)与表弟通奸者,验之处女也,然形迹实可疑。堂上将释之矣,方命承审官曰:“可验其后庭(屁眼)。”验之非完璧,乃以非法淫定奸夫罪,而判女折赎罚鍰([huán]罚金),合署称神明焉(刑部秋审处称赞方宝庆神明)。
女归自缢死,男闻亦自尽于狱。盖此女极爱其表弟,而幼已字人,表弟亦订婚,不得偕婚媾,遂于无可联合之中,而相爱焉。又不忍以破甑(zèng,破罐子)贻夫羞,此亦可谓发乎情止乎礼义矣。
【若我为刑官,即明知而故昧(装糊涂)可也,何必逞此精明而伤人命哉。】
方后授福建漳州知府,以墨败(以贪污受贿被法办),三子皆流落以死,无后,妻于咸丰季年亦饿死,人以为谿刻(刻薄)之报。光稷甫侍御云(听咸丰年间监察御史、桐城光稷甫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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