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贩卖,根源之伤

文/陈根

江苏徐州丰县生8孩女子事件发酵已近一周,人们依然在等待对一位母亲境遇的调查。

事情起于一段博主拍摄的视频,在江苏徐州丰县欢口镇一处简陋的小屋子里,一名女子穿着棉裤、上衣单薄,旁边有张床,脏乱不堪,床上还有一碗饭、一个馒头。镜头里,这位母亲脖子上拴着铁链,称其已经生了8个孩子,表情木讷不善言语。很快,视频被热传发酵,疑似被拐卖、遭家暴的言论四起。

尽管接获群众反映后,丰县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但核实认为“不存在拐卖行为”“女子患有精神疾病”的结果却尚不能服众。再加上联系微博“巫山童养媳12岁被嫁”事件,关于农村妇女拐卖、人口走失再一次被推向了舆论风口。

普遍存在贩卖的年代

600多年前,欧洲人将非洲黑人作为一种“商品”贩卖到美洲,大肆牟利。600多年后,人类的文明大有进步,但即便是现代文明繁荣的今日,贩卖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依然时有发生,性质恶劣、触目惊心。

根据浙江社科院的一篇论文《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贩卖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福建在1978年之前普遍存在购买儿童当“童养媳”或“童养婿”的现象,以及山东“1982-1990年代中后期,流入妇女主要是婚迁妇女,绝大多数为被贩卖者”。

就总体而言,未成年被贩卖婚迁流入妇女的特征为:在流出地的生存条件较差,生活压力较重;多数的流出为不充分知情却具有理性,但对于流入地缺乏了解;在流入地的生活水平处于中等,但平均满意度较低;有一定的家庭事物决策权,也存在权利受损现象;通过某种自我策略化运作,被贩卖婚迁流入者的身份在使她们处于某种不利境地的同时,也成为她们实现自我保护的武器。

具体来看,首先,就其被贩卖前的生活背景而言,一方面,流出地均为贫困或较贫困农村或山区,家庭经济条件大多较差,或与流入地相比有较大差距。此外,家庭结构不全也占较大比例。另一方面,除了家务劳动力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之一,绝大多数妇女从小承担繁重的家庭劳动,且低于小学毕业文化水平,有的甚至根本没上过学。

其次,从妇女的流动意愿与流动原因来看,这就涉及到了如今被热议的“贩卖”问题。据调研结果,极少数为被暴力,包括迷幻药迷倒的被拐卖者,少数为完全不知情者,比如以做生意为名的拐卖,大多数则为不完全知情者。当然,一个对于极少数被暴力胁迫的贩卖妇女来说,更可能存在的现实是“由于许多受害者没有被发现,实际受害者人数可能比报告的数据要高得多”。

而对于完全不知情者和不完全知情者来说,赚钱、过上轻松的生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是她们外流的三大原因;通过外流改变自己的生存状况,使自己获得较好的发展,是她们共同的目的。但事实上,打工、结婚、做生意是千禧年间贩卖者在贫困地区对妇女实施拐卖的三大“诱饵”。

也就是说,她们中的大多数人虽然愿意嫁人,但是在对所嫁之地、所嫁之家、所嫁之人完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成婚的,而她们的娘家也会因她们的成婚而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的回报。但显然,这类不完全知情的婚姻也属于拐骗婚姻,或买卖婚姻。

正是这样的贩卖在那个年代普遍存在,才有了后来频频震惊舆论的社会新闻:困囿于自身身体缺陷的农村妇女,出生于贫困凋敝的地区,失去了全方位的身心自由和发展权利,被贩卖至别家;有些女孩来不及长大便沦为发泄欲望的工具;另一些少女无力反抗家庭的安排,以彩礼的名义被出售,为生育而存在;甚至一些人直到死亡才被发现遭受长期的殴打和饥饿。

妇女贩卖之伤

不管是暴力胁迫、完全不知情,还是不完全之情,农村妇女的贩卖和流动都是一个特定时期下的普遍现象,而探究因果,造成这样现象的一个根本所在,还在于父权制的政治经济文化与长期桎梏的迷信习俗,这才有了这样畸形而失序的农村婚恋社会。

人和农村社会的联手合谋,拐卖和黑中介等现象,不仅是人性的丧失和社会的偶然,这些事件本质更是极具典型性和系统性的现代社会问题:性别筛选和计划生育深刻地改写了人口结构,造成男多女少的性别失衡。同时,城乡二元和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中,农村最底层的男性在层级梯队序列中被排挤出婚姻市场。

具体来看,关于人口与婚配的许多研究在二十年前就预料到了当前农村所面临的光棍问题。除了男女绝对数量上的失衡,婚姻也受到“男高女低”择偶标准等社会观念的调节。

简言之,女性希望通过婚姻实现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上迁,只愿意选择经济和社会条件更好的男性。相较之下,男性通过婚姻上迁的普遍性较小。尤其随着中国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带来的高流动性,婚姻流通的范围在全国内扩大。

虽然只有极少部分的女性真正实现了婚姻上迁,但相比男性,女性更可能通过婚姻的方式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城乡二元的落差和贫富差距的拉大,客观上加强了经济在择偶标准中的权重,进一步加剧农村贫困地区适婚男性过剩的情况。这种失衡让底层男性处在愈发严重的婚姻挤压中。

不少文献和资料也指出,男多女少的失衡结构和由此而来的婚配困难,会造成许多社会后果。其中之一,就是非主流的婚姻模式会成为这些无法跨越婚姻门槛的单身男性解决问题的替代性方法。许多田野调查和研究已经发现了普遍存在的入赘、招赘婚姻、买婚以及收继婚(弟收兄妻的转婚)现象。

而男性婚姻挤压的另一个后果是女性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女性面对的失踪、拐卖和暴力的风险上升。巫山童养媳马泮艳是为人熟知的典型案例。根据当事人记叙,2000年12岁的时候,马泮艳被其大伯卖给大龄光棍男陈学生,贩卖过程中,村干部亲手为人贩子大伯和买家写协议书并签字。

2001年,马泮艳13岁时,被买家陈学生带去福建打工,期间遭遇强暴。面对报警,派出所所长却把此事压下来,不让民警再调查。往后的日子,只要逃跑,只要马泮艳反抗,就会遭遇买家陈学生的殴打。同时,马泮艳被强暴怀孕,14岁生下孩子,直至18岁才逃跑成功。

此外,婚配危机不仅仅发生在“找对象难”的准入门槛上,婚后生活也危机重重。丈夫往往为了留住新娘不择手段。2015年“被拐女生成山村女教师事件”刺激着舆论的神经,要一个女性留在这样的家庭中,殴打强暴和生儿育女是不足够的,甚至要动员全村人的力量。贫困的生活和生育的矛盾依然威胁着家庭的稳定,并可能最终导致解体。丈夫成婚困难的经历和担心失去婚姻的威胁显著增加了其婚后施暴的概率。

妇女拐卖当休止

当然,就妇女拐卖的现象而言,社会总归是在进步的,我们也不用太过悲观。

相比较而言,被贩卖婚迁妇女在流入地处于边缘地位,属于弱势群体,流入地的政府、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改善这些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也已做了不少工作。比如,安徽省天长市和舒城县有关部门为婚迁流入妇女特别颁发的“黄色结婚证明”、“黄色准生证”,就在维护婚迁流入妇女,尤其是在未成年婚迁流入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如今,政府日渐重视解决贩卖妇女儿童问题,不断加强对被贩卖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保护。而显然,在制止贩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维护被贩卖妇女儿童合法权利时,政府的主导性力量和作用确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要建立完善拐卖犯罪报案立案工作机制。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当前,我国规定,在妇女儿革失踪24小时后才能够进讲行立案。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越便捷,人贩子一旦拐到妇女儿童就会立即逃窜。因此,在确定立案条件前,首先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完善拐卖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刑侦、公安、巡警、交通、边防等各部门协同作战,及时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接警并积极应对,在最佳时间抓住人贩子。

其次,公安部门要加大防拐DNA数据库建设。DNA数据库能够有效帮助受害者家庭寻找到自己的孩子。当前,在我国最大的寻找失踪未成年人论坛“宝贝回家”里,至今已有11万条“家寻宝贝”信息,但成功寻回的仅有五千多名儿童。而DNA数据库的建设依靠信息化技术作为支撑,加大对数据库的普及力度,能够让更多的人知道数据库,从而积极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线索。

一旦发现妇女儿童失踪,可要求受害者家属及时提供与受害者相关的物品,以便及时提取DNA,提取准确的信息,有效提升信息配对成功的比例,为寻找失踪妇女儿童提供更多的机会。相关部门还要鼓励受害者家属积极进行数据信息提供,这样可以为今后的对比提供条件。

最后,就是要建立一套信息情报系统,只有充分地获取情报才能更好地进行打拐行动。这就需要全国多个地区公安机关联合,建立起全国打拐信息情报系统。一旦发现嫌疑人出现在某个省,联同当地公安部门一同进行案件侦破,健全信息情报系统以及举报制度,充分利用公安网络资源,注重培养和提高公安部门的信息收集能力以及处理能力,为打拐行动充分提供各项信息情报以及技术支持。

江苏徐州丰县生8孩女子事件的真相尚不明了,但无论如何,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都值得我们重视再重视。妇女儿童无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只有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命和生活尊严,我们的社会才有文明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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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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