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土律师提醒你怎样防止借钱不还?这两点很重要

这年头

老百姓生活富裕

手头都有几个闲钱

朋友之间借钱周转一下的事常有发生

 

正所谓有借无还

借出去的钱跟泼出去的水一样

打水漂的事也普遍存在

无奈之下

出借人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

走进那神圣的法庭

以得到一纸判决书

去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就算执行不到钱

至少也得让对方心有余悸

如何将借款零成本快速收回

不仅是门学问

还是一门技术

今天就教大家一招

BUT

首先你得抛开人情

该写借条时绝不“手软”

 

那借条怎么写?

很多人往往会忽视以下两点

导致即使诉讼至法院

也可能花费甚高

还有可能拿不到钱

接下来就教大家

打一张完美的借条!

 

千万不要因为“偷懒”

不打①、②两段话!

因为

①省钱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某、杨某在给【出借人】吴某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李某、杨某【借款人】违约,吴某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某、杨某【借款人】承担。”

审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某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某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某、杨某【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①,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②省时间

基本情况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②,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来源:江西执行、中国江西网综合,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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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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