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农村违建房屋如何认定?拆除后如何赔偿?

这两年,随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加快,以及各地对违法建筑的整治,很多农村房屋都面临着拆迁或是被拆的局面。但在整个拆除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农村自建房屋存在证件不齐全的现象。那么,面对无证或是证件不齐的房屋,该如何认定呢?

违法建筑的认定

首先针对违法建筑的现象,通常有这么几点: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建筑。

也就是说,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时,必须要提前报经县级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规划完成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只有审批过了才能开始建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反之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则就是违法建筑。

不过有的当事人为了维护权益,也通常会采取法律手段,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未能提供经过当地相关部门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且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是证人证言,这可能会遇到不足以证实其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的情况。

但是*律师提醒大家,农村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是违法建筑,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权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断之前应当要综合考量。

违法建筑的拆除

在征地拆迁中,有不少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方给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其目的是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以及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

往往在认定之后的几天内相关部门就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收到相关部门任何的限期拆除的通知书或是决定书的话,那么此次拆除就是违法行为,即便是真违建也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针对拆除违法建筑有明确的规定,可是实践过程中,经常有相关部门为了加快拆迁或是拆违进度,往往不经过法律程序,也不给当事人留出复议和诉讼的时间就强制拆除,那么这显然就是违法行为。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被征收人要立马采取法律措施来,及时的咨询律师,在短时间内提起复议或是诉讼才能尽可能的保障权益。

违建拆除时是否有赔偿?(此时所说的是真违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

但拆除真违建时,虽说被拆除的房屋不属于合法财产,可是建筑材料属于合法财产。因此,应当要给予赔偿。对此,*律师建议大家,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拆迁人员不得侵犯违法建筑人的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拆迁人不得因违法建筑拒绝向违法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拆迁补助费的请求。如果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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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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