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为什么农民总是很吃亏!让你翻身的方法在这里

常常有被拆迁人向*律师诉说其苦处,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自家土地与房屋本是一个双方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每每在落实至拆迁补偿款时吃亏的一方总是作为被征收人的农村村民。

养家糊口的土地被征收了不说,拆除自家祖祖辈辈居住的房子还不给合理补偿,往后全家人的生活真是难以有所保障,这真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面对政府征收部门的压榨行为,使得政府的信用一而再再而三的大打折扣。致使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不再相信向其主张公平的能力,逐渐走上信访以及媒体曝光等维权之路。

那么,在此境况下,吃了亏的被征收人怎样才能够争取到满意合理的拆迁补偿?接下来,请听*律师为你细细分析:

首先,对于征收拆迁中补偿不合理的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申请政府协调、裁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律师提醒:如果经协调还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机关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

其次,选择上访维权的被征收人要特别注意,在上访时应注意要依法合理上访,不选择越级上访,闹访等错误的维权方式。并且依法上访所耗费的维权时间较长,*律师就曾接待过众多因补偿不合理第一时间选择上访而拖延了一两年的被征收人,最后无奈之下寻求到我们。

对于这类被征收人我们深感惋惜,俗话说良好的开端将是成功的一半,拆迁维权之路也不例外。作为弱势的农村被征收人来说 ,想要在征地拆迁中化被动为主动,就需要被征收人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还需要主动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才会使你免去拆迁维权路上的劳苦奔波与煎熬的等待,切忌病急乱投医。除此之外,在面对非法暴力强拆时,应先保护好自己与家人的人身安全,为避免被强拆后无法对损坏的财物举证可事先在自家院内安装好摄像头,以及在预感强拆来临之前提前与其他朋友以及亲戚嘱咐好相关录像的设备与视野比较好的地点。尽自己最大能力预防征收方非法强拆行为的发生。

最后,*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实践中,我们也曾遇到过许多村委会以各种官方名义来截留、扣留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对于村委会的此种行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在客观上便决定了村委会抽取的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村里的公共项目、公共利益等使用。而村委会具体可以分配多少比例的土地补偿费,则要看地方具体的征收补偿政策了。

所以,在涉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时,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办理。如果你发现了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讨论就使用了补偿款可以向乡、镇、县级政府举报。

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

1.土地补偿费

补偿对象:因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含村集体、村小组、乡镇政府三种形式。

补偿归属:最为普遍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村集体,所以其依法享有此补偿费用。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补偿对象:被征收农民个人。

补偿归属:此项补偿属于被征地的农民个人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3.安置补助费

补偿对象:需被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

补偿依据:根据其户口进行的补偿。

补偿归属:这部分补偿只能落在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上。

所以,总的来说,村委会是有权利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但这部分补偿利益也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和部分情况下的安置补助费。

以上便是*拆迁律师为您带来的详细解析,希望能对您现在以及将来的征收工作有所帮助,另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何法律问题都可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获取有效快捷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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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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