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政府在征地拆迁时,应当公开什么?

政府信息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政府征地时应就相关信息要予以公开。然而,实践中,很多征地拆迁中的重要信息,当事人无从知晓且征收方也从不主动公开,许多当事人都是在不了征地信息的情况下迷迷糊糊的签订了补偿协议。但也因此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在征地拆迁中如何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呢?

针对此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不断的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应当知晓哪些政府信息呢?

一、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二、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三、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如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四、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上这些文件在征地拆迁中尤为的重要,如果相关部门不主动公开或是一直推脱,那么被征收人应当要考虑一下此次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这便是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被征收人可以以此为突破点与相关部门进行谈判,且占据主导地位。

如果遇到政府不主动公开以上材料时怎么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 ,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那么也就是说,当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拆迁中不主动公开上述内容中的文件时,作为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征地信息的。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好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公开。

而针对答复时间,在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答复不公开的,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如遇政府不答复不公开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上级部门投诉或是举报,如果相关部门还置之不理,或是推脱不答复,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以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获取相关征收材料。

此前,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就有明确的要求,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因此,*律师建议大家,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在实践过程中都要着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才有利于推进项目的进程,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完成。

最后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征收程序不合法或是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获取合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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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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