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行贿行为难逃法网 违法所得全数没收

为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6月18日,青海省都兰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行贿罪一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庭没收行贿违法所得收益6万元。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法利益坚决依法予以没收,让行贿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2017年5月至11月,时任青海省都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谭某某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将都兰县沟里乡秀毛村夏季牧场道路养护维修工程交由被告人张某某实施。工程完工后,张某某于2017年7月向谭某某行贿20万元。该工程造价27.7万元,张某某从中获取利润6万元。最终本院依法判决,当庭没收被告人张某某行贿违法所得收益6万元,上缴国库。

该案是都兰县法院首次依法对行贿人的违法所得收益进行没收,充分运用《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利用司法手段,严厉打击行贿行为,对于违法获益全数没收,严惩行贿人,真正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想行贿。(马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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