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有风险 法官释法化纠纷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速裁二组的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耐心释法,原被告双方解开误会,握手言和。20200531160641173

原告某矿冶公司诉称,2014年与被告赵某签订两份金精粉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50万元定金,被告送货抵充。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70多万货物未抵充完,要求被告赵某退还预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某答辩称自己仅是代理人,其与黄某和岳某二人代理签订本案买卖合同,并收取预付款,交付货物,自己与黄某和岳某系隐名代理关系,因此自己不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由黄某和岳某来偿还剩余预付款。

所谓的隐名代理是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本人仍然将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隐名代理的发生,除了代理权必须真实存在的条件外,还须借助普通法通过判例所确立的两项权利即本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这两项权利成为隐名代理关系中本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联结点。

在本案中,被告赵某提出自己系隐名代理,黄某和岳某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作为代理合同的第三人即本案的原告,其依然享有选择要求代理人或委托人来承担责任的权利,在法官向原告赵某以及买卖合同实际卖方黄某和岳某详细释法后,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被告赵某向原告返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案外由赵某再向黄某和岳某进行追偿。一场争执数年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法官提醒:隐名代理行为是一种专业法律行为,当第三人作为中间方介入某个合同的订立时,一定要审慎决策,是否要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不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隐名代理人就需做好自己承担合同责任的风险,为避免陷入纠纷,作此选择之前还应尽力审查委托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周媛叶)

免责声明:该自媒体文章由实名作者自行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版权内容由作者自行担责),且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秒送号Miaosong.cn立场,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投诉 · 举报作者与内容]

「作者 · 档案」
宣传正能量 提供更多资讯

  
(0)

相关阅读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