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团原总经理刘自力受贿逾1800万人民币判处监11年半

8月24日(周一),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对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逾1854万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茅台集团原总经理刘自力受贿逾1800万人民币判处监11年半

2008年至2018年,刘自力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逾1854万。

法院认为,刘自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获取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自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黔南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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