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涉侵权打9年官司,法院今判败诉赔35万兼道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周三(30日),对美国前NBA球员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内地译作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道歉、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并向米高·佐敦赔偿35万元(人民币,下同),而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今后则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周三(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透露,对该宗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庭审环节中,原告米高·佐敦一方表示,在中国,原告的名字被翻译为「迈克尔·乔丹」,简称「乔丹」,是中国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自1984年以来,内地多间媒体均对原告进行了大量和持续的报导。因此,原告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而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另外,被告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同样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故构成共同侵权。
乔丹体育涉侵权打9年官司,法院今判败诉赔35万兼道歉

两被告乔丹体育公司及百仞贸易公司辩称指,「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原告的诉讼早已过了时效。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表示,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并对乔丹体育公司做出裁判。包括乔丹体育需连续三天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体坛周报》、新浪网站主页发声明,澄清与原告的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乔丹体育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停止使用涉及「乔丹」商标,以消除与原告联系,停止侵害;乔丹体育赔偿原告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乔丹体育应赔偿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法院表示,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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