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补偿款会承担什么责任?新土地承包法又规定了承包方有哪些权利?

现实生活中,贪官经常会利用职务之便做一些贪污腐败的事情。在征地拆迁当中不乏这样的事情发生,被拆迁人经常告诉律师征地补偿费用在发下来的时候与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有所差异,与之前谈好的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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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等人是天津市某村村民,自80年代初为响应改革开放,中央连续发布1号红头文件,倡导谁开荒谁受益,谁种树归谁所有。于是潘先生等人承包了该村的荒山,开荒种植果树。

但在2013年的时候,潘先生与承包荒山种植果园的村民接到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土地流转的通知。在2014年,潘先生所在该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管局、B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对潘先生等人果园的果树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并告知潘先生其果园将由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而该公司也将根据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委托)出具的评估价给潘先生等人发放苗木补偿款。评估价公布后潘先生等人均表示满意。随后在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时,村委会突然告诉潘先生等人只能获得果苗补偿款的35%,其余65%的补偿款归村委会所有,且村委会逼迫潘先生等人按照评估值的35%受领苗木补偿款,否则村委会将拒绝上报土地流转手续。万般无奈之下,潘先生虽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都没有得到回应,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律所的律师。

为了尽快帮助潘先生等人拿到合理的补偿,*律师多次实地调查走访,取得了村委会违法截留青苗的证据。随后*律师便向潘先生所在地县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经过审理认定,村委会的做出果园苗木补偿金按评估价35%给承包户,65%归集体由全体村民分配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物权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内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

根据最新的《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那么通过以上的法律法规来看,村委会是不能私自的以各种理由来侵占老百姓的征地补偿款的。

村委会是老百姓最为熟悉的一个部门,遇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村委会也是一个我们常常走动的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村委会是大家民主决定事情的机构,包括我们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都是村民民主决定的。

===那补偿费被非法截留,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依据该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的监督。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补偿款有疑问,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也可以先向镇政府或是有关部门反映,若得不到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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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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