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首起司法确认案件助力生态文明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00512161450425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非法倾倒受到污染的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根据《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过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协议由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应急处理及调查评估费用、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费用、恢复性补偿费用等共计929.82375万元,并由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郑州中院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有利于受污染的土地得到及时修复。

二、典型意义

司法确认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程序,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较窄,司法确认案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利于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与其职能特点相对应的诉前调解工作,促进纠纷多元化解,真正“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允许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标准、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案件,是本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是郑州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且又是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本案通过司法确认方式圆满审结,为中级法院采取“调解+司法确认”方式,及时、高效化解相关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样本,具有很强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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