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黄河流域非法采矿案在河南武陟县人民法院宣判

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武陟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流域司法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并将依法审理涉水沙关系调节案件作为流域审判工作重点,切实保障黄河长久安澜,有力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2020年9月1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在武陟县沁河河段的河道内采砂,后该公司将非法所开采的砂销售给某小区建设工地,销售金额共计118690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赃1186908元。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非常后悔,由于自己的不懂法,破坏了河道的生态环境,触犯了法律!”被告人王某某悔恨不已,并积极缴纳了五万元罚款。

法官提醒:

巍巍黄河孕育了五千年华夏文明,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的法律意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积极行动成为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践行者。(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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