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虎:“我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千万不要小看我哦!”

——武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导语: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但人类的滥捕滥杀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对野生动物的生存产生着威胁。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力度,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而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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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灭绝的珍稀保护动物是不可以抓的,一旦抓了就触犯法律,那么一些常见的小动物可以抓吗?可以大规模多数量地猎捕吗?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被告人贾某因非法猎捕壁虎,被该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0月21日、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贾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下,驾驶摩托车,并携带绑有粘蝇纸的竹竿、手灯、粘蝇纸、塑料桶等工具,在武陟县三阳乡张桥村、留后村、小董乡南官庄村(均属于禁猎区),非法捕捉壁虎共计561只。经鉴定,两次被捕捉的壁虎均为无璞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悔恨不已:“都怪我当时被利益蒙蔽了,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不懂,才犯下此罪,以后绝对不敢了!”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阶段,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或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在本案中,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属于在禁猎区进行狩猎,并且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武陟县人民法院在此倡议,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遵守法律,爱护野生动物,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理念,积极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斗争!(王莉莉 尹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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