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这些你必须知道!别被忽悠了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

无视国家法律法规

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

侵占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

损害我们共同的家园

必须依法拆除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

来解读一下新颁布的《北京城乡规划法》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某区规划建设局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在某镇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向某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2013年9月22日,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

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

2015年6月,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201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

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

2016年5月4日,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

原告系失地农民,自2000年起开始养鸭。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年12月搬至某镇某处。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2016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3000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告养鸭场,强制拆除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鸭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某区建设局辩称:

1.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的鸭棚属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

2.被告拆除原告违法搭建的鸭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多次通过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做原告自行拆除的思想动员工作,但原告依然无动于衷。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精神依法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临时使用讼争地块虽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在该地块上自行建造鸭棚进行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但到截止日期原该并未拆除鸭棚,恢复原状。被告强制拆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区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5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鸭棚的行政行为合法。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违法建筑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难题。本案涉及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原告搭建的鸭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予以拆除?二是某区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一、原告搭建的鸭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予以拆除

违法建筑可区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

程序违建指仅违反程序法上建筑物的建造,主要依据包括建筑法、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法定的建造程序对建筑进行管理,从而限制和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如,《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即“两证一书”;

《城乡规划法》设立了“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新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没有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属于违法建筑。

实质违建是指违反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建筑物的建造,其依据分布于规划法、水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器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等,那些妨碍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构成了实质违建。对实质违建的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补正,变成合法之建筑物。

本案中原告搭建的鸭棚具有程序性违建和实质性违建的双重属性。原告未取得“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临时建设用地上自行建造鸭棚,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也未重新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在程序上显属违法。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鸭棚不符合城市规划,妨害公共卫生,同时属于实质性违建,理应予以拆除

二、某区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基于对物权的保护,行政机关对于建筑物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立法形式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拆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超出起诉期限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立法形式明确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以立法形式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强制执行权,势必将大大提高惩治违法建筑行为的效率,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作用。具体到本案,原告搭建的鸭棚属于违法建筑,且应予拆除,但首先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以法定形式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逾期不拆除的,再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来源:邯郸冀南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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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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