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现象为什么在国内愈演愈烈?强拆之后能否获得双倍的国家赔偿?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强拆早就予以规范,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强拆,是被拆迁人心中的痛。虽然强拆现象也在逐渐的减少,但在实践拆迁过程中还是常常的发生,特别是在偏远地区的农村,强拆让许多被拆迁人流离失所,痛苦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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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内强拆现象是愈演愈烈呢?

征地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项活动,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情,可由于拆迁牵扯到双方自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无法落实到真正的拆迁过程中,又因拆迁方为了能够按预定的时间达到拆迁目的,不择手段的强拆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所以因拆迁引发的矛盾是日益尖锐,损害老百姓合法利益的强拆事件也常常发生,而以公益为目的拆迁项目并没有真正的福及人民。

对此就有相关专家说,如果没有权利的默许,没有权力的肆意妄为,就没有这么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情况。强拆事件频发的背后,是强拆者倒掉的良心和缺位的法制监管,不管强拆的背后是谁,都应该一查到底,严厉追究,如果不及时的制止这种强拆行为,恐怕会永无休止。

在*律师看来,非法强拆不仅让老百姓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安居,过上好日子,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页面影响。对于这种非法强拆的行为,更是一种得不到好处的侵权行为,而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等于国家征收,不仅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权,还要在履行合理征收补偿义务前,承担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选择先拆后补的形式,那么他们要承担的将会是要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恢复成原状和支付合理征收补偿补偿的双重义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强拆早就予以规范,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各个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并对非法强拆事件涉及的政府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明确指示,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再放任断水、断电、断路等违法逼迁行为,同时被拆迁人也不能再隐忍违法强拆、威胁等手段。对任何违法征迁活动,强拆行为都有权利予以“回击”。

在强拆之后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是不可以要求以倍赔偿的,在房子被强拆之后,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有效维权,且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政府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被拆迁人应当知道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房屋强拆案件,被拆迁人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在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中,主要的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只要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此次的拆迁行为就是违法的,由此看来,这更有利于被拆迁人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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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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