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阿依土鳖公主”被绑架了,您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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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小编在“非法拘禁罪”的浅析时,简单提到了“绑架罪”。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中,“绑架罪”可谓是“排行榜首位”的罪名。虽然该罪名即是涉及侵犯“人身权利”,又涉及了侵犯“财产利益”。但是“钱财乃身外之物”,作为“人身自由”相对来说显然比较重要,所以“绑架罪”最终被划分在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列。今天小编就“绑架罪”的相关内容进行浅析,方便大家掌握学习。

首先,我们看下“绑架罪”的定义,“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通常我们所了解到的绑架案件,大部分都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案。那么“其他目的”指的除了财物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以是一些“行为”,即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例如绑架人质后,要求其家人去完成某一个指示的行为;或者是要求其家人不能去完成某一个行为。所以“绑架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而已,也可以是“其他条件要求”。

其次,“绑架罪”往往的聚焦点就是“人质”,而“绑架罪”的表现行为,即是歹徒通过非法手段,将“人质”劫持或控制在自己可以支配的领域场所后,再向“人质”的家属、亲人等提出“赎人条件”。

在绑架整个过程当中,作为“人质”是否知道自己“被绑架”,能否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答:没有影响,简单举例说明,如果“人质”是瘫睡在床上的植物人,或者是襁褓中婴孩。这就很清晰了,作为“人质”是否知道自己“被绑架”,并没有影响歹徒实施劫持行为,甚至可以说是“毫无费力”的将“人质”控制。

而另一种情形就需要注意区分,那就是“人质”本身知情,也自愿受控制。事先与歹徒通谋,制造“绑架假象”,而向自己家人索要财物。这种情形就不能认定为“绑架罪”,而是极可能构成了“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关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等相关内容,此处就不再作赘述了,该部分内容小编将于之后更新的文章内容中浅析。

另一方面的主体上要注意的,就是家属、亲人等作为“被勒索的人”,绝对不能是“人质”本人。简单来说只能是除了“人质”以外的“第三人”。因为在相关规定中,向“人质”本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则成立的是“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

那么是不是任意一个“第三人”都行呢?

答:不是,假如“阿依土鳖公主”被歹徒劫持,然后向您致电,交付“赎金100元”,您会怎么做?很显然您接到电话后,会觉得这是个“恶作剧”。简单的逻辑,歹徒怎么会冒着如此风险实施绑架行为,而向一个“毫无关联”的“第三人”索要不可能得到的财物。这里所指的“第三人”通常是指与“被绑架人”有关联的人,如亲属、亲人等会担心“人质”人身安全受害的人。

最后,“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也是决定着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关键。如果歹徒仅仅控制了“人质”而没有“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可能只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歹徒控制了“人质”也有“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哪怕最终结果是没有获得财物或者没有实现条件要求,都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我们在浅析“非法拘禁罪”时,涉及到关于“因索取债务实施拘禁”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那么“非法拘禁”有没有可能转变成“绑架”呢?

答:有可能,无论是因“合法债务”还是因“非法债务”,“因索取债务实施拘禁”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关键点在于“债务”本身,不同情形下则可能转变成“绑架罪”。

以下列举几种情形:

(1)债务存在必须是事实,如果是“编造虚构的债务”则认定为“绑架罪”;

(2)债务存在是事实,但索取债务时“刻意超出债务额度较大”也认定为“绑架罪”;

(3)债务存在是事实,但索取债务时却提出“其他与债务无关的条件”也认定为“绑架罪”。

(4)一方主张债务存在是事实,一方主张债务不存在。而双方所提供证据,均不能充分支撑自己的主张。实务中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最终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涉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相关内容,此处就不再作赘述了,该部分内容小编将于之后更新的文章内容中浅析。

以上内容是小编关于“绑架罪”的相关内容浅析,仅为依据个人观点阐述。如有其它意见或者看法可以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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