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国风酒店遭“拆了再说”,隐藏了什么?

行政征收,等于租赁权终结?

自2017年11月始,国风酒店等租赁人的经营行为受到阻挠,11月26日,水电设施设备遭人为破坏,营业被中止。但国风酒店仍在坚持,希望得到补偿。

2018年10月13日,高唐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给国风酒店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因该宗土地2018年5月被高唐县征收,租赁合同即应终止,故已属“违法经营”,要求停止“阻挠开发”的违法行为。

2019年6月,同一建筑的另一位经营KTV的承租老板因为阻止开发商修筑围墙被抓。国风酒店老板桑士国也收到某些部门的警告。

就强拆侵权行为,桑士国于2019年6月13日向公安报案。立案后的7月31日,有媒体到高唐公安部门讯问侦查结果,被告知需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让等候回复。此后,尚无消息。

以国风酒店为代表的租赁人先后经历了五次房东/产权变更,租赁关系似乎变得模糊不清:由于所有新的产权人都不理旧事,诉讼好像陷入了没有适格主体的僵局。

“拆了再说”,仅为逃避补偿责任?

一般认为,租赁权是产权的一种,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所有权发生变化后,并不影响租赁权的延续。本案虽数次产权变动,但在土地征收后,应由征收方国土部门处理补偿事宜,而不是将补偿责任后移。这也是拆迁工作的一般规则。

土地征收、竞拍后,产权再次变更为冠豪公司。如果国土部门曾就租赁合同与之有说明,并确定由冠豪公司进行补偿,则补偿责任在冠豪。但这已非拆迁惯例。 总之,在法院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国土和冠谊二方的其中一方应对租赁方进行补偿,才算完成合法征收的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对租赁方依法进行补偿,绝非高唐一地的首创之艰,而是已属全国各地普遍实行的通用规则。通过实践,证明了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本案以行政征收的名义试图造成“拆了再说”的既成事实,无非为了逃避补偿责任,进而达到降低土地成本,实现征、拍交易的利益最大化。

显而易见,这是又一个土地财政的潜规则样板—政绩决定理念,行政影响执法,法治则陷赖化之危。

权威说法,公安机关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认为,如果毁坏拆迁户的合法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可以算作刑事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因此,无论如何公安机关都应当将处理结果依法告知当事人。

该律师还表示,在大量拆迁案件中,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为了不履行法定职责,会采取一些“打擦边球”的方式敷衍拆迁户的合理诉求。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超出上述法定期限,可以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僵持于诉讼和补偿之间的山东高唐国风酒店强拆案,当是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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