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政府不履行被收人可以这么做!

征地拆迁中,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被征收人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保障。然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期间,与拆迁方达成一致的这条路是非常的艰辛,有的甚至是要与政府对簿公堂之后才能圆满的签订,而后,本以为签订完补偿协议就可以安枕无忧了,但万万没想到,个别地方政府还存在试图想“耍赖”不履行协议的情况。

韩先生是湖北省某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13年的时候,经韩先生申请,当地的土地勘察认定确认韩先生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且在2014年年初作出土地认证单。2014年4月份,湖北省相关部门以某市某区实施乡级规划批次用地批复,同意韩先生所在村的8.23公顷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作为实施乡级规划建设用地,随后相关部门公告了《关于某村部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征地公告》,对此次征地的范围、项目、实施机关等进行了公开,且韩先生的宅基地也在该征收的范围之类。

之后,相关部门又公告了《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对补偿方式等进行了公开,并且告知村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于是韩先生选择了产权置换,并且在同年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里面约定产权调换的房屋建设面积是138平方米,并且约定在2015年1月前将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韩先生。几天之后,韩先生选定了置换的房屋。可是就在韩先生等待交房期间,相关人员告知在征收时韩先生不满足条件,未按协议约定为韩先生安置房屋。此时的韩先生心中非常的不解,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律师。

*律师一方面疏导韩先生,一方面也着手准备着一系列的证据,为了完善手中的证据,*律师随后便展开了调查,最终获取了相关部门违法的证据。于是*律师以韩先生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履行与韩先生之间的产权置换协议,按照韩先生的要求交付房屋。最终对方无力反驳,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对韩先生进行安置。

在征地拆迁中,除了韩先生有这种情况之外,*律师也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遇到向*律师抱怨的说,他们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拆迁方并不履行相关协议义务,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们,这让他们非常的苦恼。

那么,遇到政府“耍赖”不履行征地拆迁协议时怎么办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根据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也就是说,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已被明确为“行政协议,在履行中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范畴。

且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律师建议大家,征地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千万马虎不得,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切实的维护好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不及时履行征地拆迁协议时,被征收人可以直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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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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