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家民营剧场 蓬蒿剧场及今日口腔何去何从 

记者了解到,本次论证会是公益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会议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研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中国首家民营剧场——蓬蒿剧场及今日口腔何去何从 

——社会企业的权利保障论证会在北京召开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网

近日,一场关于社会企业的权利保障论证会在北京召开。

所谓社会企业,指的是将社会价值放在第一位的企业,社会企业不纯粹是为了挣钱,而是重视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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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近日,一场关于社会企业的权利保障论证会在北京召开。

所谓社会企业,指的是将社会价值放在第一位的企业,社会企业不纯粹是为了挣钱,而是重视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论证会特邀嘉宾王翔先生是中国口腔医学专业人工种植牙科课题的第一位研究生、第一家民营口腔诊所——“今日口腔诊所”的创办人,同时他也是中国第一家民营剧场——北京蓬蒿剧场的创始人和艺术总监、中国第一大国际戏剧节——北京南锣鼓巷戏剧节的主办人。

据悉,目前蓬蒿剧场和南锣鼓巷戏剧节的所有费用均来源于王翔先生的三个口腔诊所。

从2008年至今10年,王翔先生每年将诊所盈利的一百余万元全部用于蓬蒿剧场的公益事业,为了延续艺术公益,他买下剧场场地,欠下2600万元的巨额债务。

  据王翔先生介绍:北京今日大都口腔诊所,是三个诊所中规模最大、经营时间最长的一个,产权单位是国有企业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新大都饭店,友好合作租用了16年,一直到租赁合同到期前的一周,对方还说会继续出租,有被法院判决真实性认可的录音凭证,但是后来对方突然表示不再续租,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他们就在诊所门口设置围档,假称装修和诊所房屋没有实际关系的后楼,后来法院判他们违法,强制执行赔偿一万元。

合同到期之后,2018年7月3日今日口腔诊所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了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在法院正式受理、已经通知开庭的情况下,2018年7月11日,他们纠集十余名保安和十余名工人,强行进入正在经营的口腔诊所,静坐长达七个小时。并拆除我们的消毒室。

消毒室是16年前租房子的时候,为了多收租金,他们自己建的房子,现在他们拆除的借口是“违建”,但是诊所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只给十分钟的告知时间就开始拆除,进而砸毁正式的房屋,也就是北京市政规划内的诊所的主体建筑200多平米,砸了十几个大洞。那天正下着大雨。

在场的医生护士和患者都险些被砸伤,当时正在诉讼期内,我们请的律师和他的助理也差点被砸伤。当时王翔站在消毒室房顶,他们就命令工人砸墙,如果躲避得慢一些,人就会被埋在废墟堆里了。都有视频和图片证据。

7月16日,新大都饭店第二次再次纠集十几个保安和工人,强行在诊所干扰七八个小时,这次用一排十几个人的保安把门封死,把诊所的医生、护士、病人驱赶出去,就连赶来现场的律师也被他们暴力推搡出去,后来他们又把一个大门和三个旁门全部焊死。今日口腔诊所第二次报了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主要领导召集法治科和展览路派出所连夜会商开会,做出三条决定:坚决保护在法律诉讼期的今日口腔诊所对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合法经营权,并且恢复原状。

当晚由展览路派出所所长张文捷、政委贾立岩,当面将上述三条指示转达给今日口腔诊所法人王翔,第三天派民警保护今日口腔医生护士,打开被焊死的诊所大门,逐步修复被砸坏的房屋建筑和医疗设备,逐步恢复医疗营业。

后来西城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又向北京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市局主要领导对这三条决定也再次指示予以确认。

展览路派出所所长张文捷,再次将市局主要领导上述指示当面转达给今日口腔诊所法人王翔。

现在案子分成两个案子:

 第一个是租赁合同纠纷案,第二个是破坏生产经营、毁坏财物案,今日口腔诊所要求刑事立案,民事赔偿400多万元。

  王翔表示:今日口腔诊所做的是社会企业,它支撑起了中国重要的艺术公益空间——蓬蒿剧场,使之成为闻名海内外的北京的名片。

许多国家的文化部长、大使、参赞、著名艺术家都曾经莅临蓬蒿剧场,促成了多次、长期的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蓬蒿剧场在今日口腔诊所的支持下,十一年来,公益为国家和社会奉献了十届中国最大的国际戏剧节——“北京·南锣鼓巷戏剧节”,亏损上演600多部、3000多场戏,5000多位中外艺术家、热爱艺术的非职业的戏剧人,在这里创作呈现,30多万观众,在这里进行了最温暖、最丰富的艺术生命交流。

今日口腔诊所的经营,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艺术公益,为了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为了中国人艺术精神高度的提升。

介绍情况后,播放了反映蓬蒿剧场概况的短片《蓬蒿呼吁,王翔呼吁》。

  著名学者、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赵国君表示蓬蒿剧场确实成了北京乃至中国文化界和艺术界的一张名片,一张无法消灭的名片。

而蓬蒿剧场的生命线是他的口腔诊所,他现在负债累累,又遭遇国有企业的非法强拆、自我“执法”,扰乱正常经营,毁坏公司财物。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北京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教授指出第一个案子已经处理完了,现在是第二个案子,你的财产损失符合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财产损害达到5千元,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

他们采用暴力手段,把诊所正在经营、正在生产、正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给中断了,仪器设施毁坏了,造成了损失,这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判处罚金和民事赔偿。

“你是北京的一张明信片,应当取得国有企业的支持,怎么国企还不如一个普通老百姓?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哪儿?你还应当取得政府的进一步支持,政府有专项基金,通过北京市文化局取得文化振兴基金是完全有可能的,因为你毕竟是有影响力的人。有时情与法要分开,要用情去感动有关领导,包括感动国有企业老总,让他们真正支持你。”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教授这样建议。

   著名学者、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北京仲裁委仲裁员翟业虎教授分析:合同到期了,按道理来讲应该搬,但是诉讼期间,不搬是不是有理由打砸抢呢?

没有理由,这涉及到民法当中的私力救济,这个不成立,因为他们完全有时间请求公力救济,所以他们打砸的做法毫无疑问在民事上是侵权,刑事上是犯罪。

你必须坚决做刑事,坚决把侵权纠纷打下去。

他们构成了违法犯罪,作为主管人员和公司法定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党纪的制裁,建议你进一步向纪律检察部门举报。

另外,国有企业应不应该具有社会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非常清楚,一般的企业、一般的公司都应该具有社会责任,作为国有企业更加应当具有公益心,具有社会责任感。你的诊所表面上是为了挣钱,但是你的所有投入都在做公益,从这个角度来讲,作为著名的国有企业更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支持你。

“我首先表达对于王翔先生崇高的敬意,我在各种论证会上见到过很多人,但是你是第一个一开口就讲人类崇高精神境界的,看了你的专题片,非常敬佩。”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改革20人论坛成员、著名学者王占阳教授代表与会专家说出了内心的感动。

“国家为什么办国企?国企与私企的区别就是公益性,国企的领导就要坚持公益性,这是明摆着的。他们要不要贯彻公司法?要不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要不要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做点贡献?必须提到政治高度上,这不是一般的事,这事涉及到国企的性质,为什么要办国企,如果纯粹为了挣钱就不要国企了,国企就是因为有社会责任,所以才要办国企。”王占阳教授分析。

“还有,党组织的成员做了侵害人民利益的事情,后面是不是有党员?有党员干部?要按党章党纪来追究这件事情,从党的角度、党委角度,因为你不是私企,弄几个黑人过来了,你是国企,大的国企,你是有党组织的,是谁下的令?是不是哪个党员干部下的令?这需要纪委系统来追究这个事。”

  王占阳教授继续指出:“关于承租权和所有权的关系,其实承租权就是让渡出去的部分所有权,它与所有权之间,在法律上就是平等的关系,不能说让渡出来的所有权就低一格,它不高,也不低,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房子他们有所有权,但是里边的医疗器械我有所有权,他们不能砸我的东西,否则他们完全是侵权,完全是毁坏企业的合法财产,不要以为这房子是租他们的,里边的东西都是他们的了,比如上机场,机场是公家的,你身上的东西都是公家的吗?谁都可以砸可以抢吗?产权一码归一码,要分开,他们赔偿是绝对必须的。”

  著名律师、北京佳法律师所主任郎子君指出对方首先违约了,根据租赁合同第八款,双方有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方没有起诉,而是直接打砸,他们是违约与侵权的结合。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国有企业违约和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

“我赞成郎主任的观点,争议解决条款里边写的很清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向租赁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发生争议之后,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不是派人打砸。我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有立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至少在没有法院得到判决的最终结论的情况下,我还是有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擅长合同纠纷的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天贵表示支持。

  专注于房产纠纷的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杨随锋律师发言“首先向王总表达敬意,非常感动,看了这个片子后非常感动”,他建议同时走刑事立案、民事诉讼、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路。

  著名媒体人周立宪主任表示从文化角度来讲,北京是文化中心,你是北京的文化名片,国有企业的支持涉及到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

“你的剧场不光是艺术平台,同时还是北京和国家的窗口,是北京的形象乃至中国的形象,而且是非常独特的,别人取代不了的。”著名媒体人王南表达了赞同。

记者了解到,本次论证会是公益性的财产保护学术研究项目的一部分,会议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研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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