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2600多份,价款1.2亿,警方逮捕9人

自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政府希望通过营改增减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初心,有时却被不法分子利用。他们使用的不法手段多样,利用空壳公司代开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5月,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就办理了税收“营改增”改革后,广州地区首个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主,且金额高达1.2亿多元的典型案件。

 

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类犯罪案件发生成因

 

主犯袁某某,从2016年开始招募、雇佣多人成立公司。他利用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工商、税务方面的漏洞,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再以它们的名义从税务机关申领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

最终,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发票,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形式谋利。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袁某某所在团伙,仅开具一份金额为十万元的发票,就可以收取650-800元的手续费,如果按开票金额点数收取则更加惊人。再加上企业向税局申领空白发票时,不需要缴纳费用。

因此,该团伙的“开票生意”可谓是无本暴利,难怪他们胆子大到敢于践踏国家法律。

 

他们仅仅利用11家空壳企业,就已经在近两年内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2600多份,价税金额高达1.2亿多元,其疯狂程度刚好印证了马克思的话。

另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不同于其他犯罪活动,它们违反的是国家税收相关制度,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因此,只能靠相关部门通过监管发现,鲜有通过个人报案或是举报等途径获得线索,发现渠道比较单一。

利润空间大、犯罪发现难度大等,是导致近年来空壳公司代开发票的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主犯袁某某所在的犯罪团伙,内部分工非常明确,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不仅有专职的领票员、开票员、还有负责保管空壳企业资料、对外联系受票业务和负责走账等的专门人员。

在该虚开发票的链条中,还产生了大量的中间商。他们介绍、联系有需求的受票方,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令人扼腕叹息的是,在该涉案团伙中,不乏接受过高等教育,甚至具有财会、税务背景的专业人员。然而他们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知法犯法,走上了犯罪道路。

其实,不管是有财会、税务背景的专业人员,还是一般的员工、创业者,都应该知道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才是企业发展的正道。

而企业或者个人虚开发票的,不管是从常识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人们也都应该知道它们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事法律,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袁某某所在的犯罪团伙,通过注册或购买的方式控制了上百家空壳公司,而仅仅利用其中的11家空壳企业,就已经在近两年内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2600多份,价税金额高达1.2亿多元。袁某某等人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刑事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虚开除205条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待袁某某等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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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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