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社会共识与乐清样本

文/陈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民之所向,政之所行。可以看到,以习近平主席为代表的党中央,旗帜鲜明地要将我们国家带上依法治国的道路,并下决心构建依法治国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不论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党的十九大描绘了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都在向全党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依法治国的建设不容置疑,也不允许破坏。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专门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则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这一系列的依法治国推进工作,都在循序渐进的向全党全社会传递依法治国的决心,并在不断的强化、细化、推进过程中形成社会共识,破除司法队伍一些人员心中迷信的“权力”观念。

从目前的司法社会实践情况来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成效不断彰显,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三、四线城市,在过往长期政商关系错综复杂的关系背景下,司法人员法治观念与法治教育不足的情况下,以及所谓的地方“人情”关系环境下,基层司法人员玩弄司法“游戏”的行为依然存在。

当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也是正常现象,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阻碍:

首先,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缺失。相较于一、二线城市而言,基层司法人员,尤其是三、四线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相对薄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三、四线城市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相对有限,并且是以本土化为主,这在起点上就导致基层司法的专业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落差;另外一方面,是基层司法人员的后续学习,包括司法培训的不足,导致其很容易陷入自身的认知缺陷中;当然,地方人情关系的错综复杂,也在一定导致基层司法人员为了自身在当地能构建一定的关系偏离司法正义的初心。这在浙江省乐清人民法院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存在,乐清人民法院的朱慧呀法官在证据明确清晰的民事案件中,却滥用权力进行证据排除,以及公然违法法定的庭审程序,并胡编乱造一些假设来构建判决书。事后,为了逃脱责任,其庭长倪建双则伙同朱慧呀一起到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游说,企图干预司法公正。当然,值得肯定的是,乐清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就是温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院最终从维护司法正义的角度,排除了倪建双庭长的司法干预,依法判定朱慧呀法官的庭审程序违法。

然而,即便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本应该就要吸取教训的倪建双法官(2019年乐清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任命显示,任命其为乐清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依然我行我素,在其法庭所管辖的系列案件中——其自己的审理案件,以及其法庭所管辖的几个其他法官的案件中(包括乐清人民法院的吴亦贝法官),依然使用授意朱慧呀胡乱编造判决书的方式,在其判决书中一致惊人地采取混淆视听,排除证据,故意忽视证据,以及假设逻辑的方式编造理由。

比如庭长倪建双“法官”,不顾上级人民法院对物权事实作出裁定,并且不采纳非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再次起诉的案件公然采纳非有效证据来为原告构建“代持”有效的关系。庭长倪建双“法官”的下属吴亦贝“法官”,也是同样的采取了回避证据,构建假设推理的方式来为原告构建一种根本不存在的“代持”关系,然后在判决结论上又得出一个与判决过程推理不一致的结果。

这种典型的掩耳盗铃,故意混淆视听,将简单的案件复杂化的小聪明,是对中国司法的践踏,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与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恶劣挑衅与对抗,是故意给中国的法治公正抹黑。如果中国的司法人员都如乐清人民法院的倪建双庭长,朱慧呀法官,吴亦贝法官那样故意玩弄法律,故意混淆视听,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法治中国的目标该如何实现?这种公然挑衅与玩弄司法制度,给法治中国建设设置障碍与抹黑行为的“法官”,这种对法治中国建设毫无敬畏之心的“法官”,是中国司法队伍的“老鼠屎”,应该要采取果断的措施给予清退。

其次,基层司法人员的监督不到位。越是基层本应该越要公正执法,因为基层代表着国家治理的根本。但现实的困境在于:基层司法人员的行为难以获得有效的监督,基层老百姓的申诉力量与能力相对有限,基层社会舆论与媒体的监督相对缺失。其中,三、四线城市的媒体与舆论宣传基本都被当地宣传部门牢牢控制,而国家级以及具有影响力的外来媒体也关注不到三、四线城市司法治理的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让基础司法人员的观念与行为难以获得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浙江省乐清人民法院的案例,基层的法官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会一而再,再而三的滥用权力来扭曲司法公正。倪建双、朱慧呀、吴亦贝等“法官”会在庭长倪建双的授意下,利用所谓的合议庭的集体决议模式为自己的胡乱判案寻找程序上的借口。当一个国家的司法人员,尤其是法院的法官不能坚守正义底线的时候,这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对于一个国家的老百姓而言是一种灾难,并且可以说的一种人祸。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开通更多的社会监督通道,发挥更多的舆论监督作用,让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人员的手行驶在阳光下。

最后,基层司法人员的观念难破除。基层司法的公正与正义为什么难?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在于中国的社会结构。我们的社会,尤其是三、四线城市,基本上是以家族、宗族等相对封闭的人群所构成,由于受传统宗族治理文化的影响,以及基于家族所构建的人情圈层文化,基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会不自觉的丧失“理智”,然后在情高于法的错误观念影响下,开始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司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法院的判决审理中,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故意对公平公正的判决进行扭曲。

比如我在上文所举的例子,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从朱慧呀、倪建双、到吴亦贝,他们在判决的时候想的不是如何维护法律正义,而是如何在司法干预下满足自己的人情与“权力”欲望。在国家明确杜绝司法干预,习近平主席不断强调要推进与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环境下,这些基层的“法官”依然迷信在过去的“陈旧”权力观念中。

他们没有想过,今天他们践踏的司法正义,践踏的法律公平,是明天她们孩子的这一代人需要承担的。他们的孩子所要面对的将会是一个被他们践踏过的司法环境。而习近平主席所要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正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可以说,今天的司法正义的维护是在为今天和下一代人结构一个更为安全、公平、正义、干净的社会环境。

在习近平主席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乐清样本何时休我不知道,但我坚信,这些没有法律信仰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官”终有一天会让自己站到法律正义的审判台前接受法律正义的审判。届时,“依法治国”将不只是一种思维方式或治国方略,更将上升至一种“国家信仰”,成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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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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