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限期拆除决定”被拆迁人真的没辙了吗?

据我国现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话,那么有可能将面临强拆的情况。

遇到征地拆迁,本是件好事儿,既利国又利民,有很多人都想借此拿到一笔不错的补偿款。但由于违法拆迁的迫使,打破了所有拆迁人的梦,有的人因此妥协了,也有的人因此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还有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静静的观望……

说到违法拆迁,其情形有很多种,拆迁方为了尽快达到拆迁的目的,经常是咄咄逼人的给出具有紧迫性和强制性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决定,这也是让被拆迁人尽快搬离的比较有效的办法。当大家收到这两份通知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房屋很有可能被强拆。

一、作出责令交地的主要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责令交地的前提必须是(1)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权自己合法权益的,因此而拒绝交出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但作出责令交地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市、县、省政府国土资源局。由此可知,村委会、镇政府或是其它部门均无权作出此决定。而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二、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必须是建筑物、设施确属于违建或是违法占地。

能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第一种违法建筑座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第二种若违法建筑座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

三、收到“责令交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要怎么办?

当在征地拆迁中收到“它们”的时候,强拆的大门已经朝我们敞开了。因此在收到法院强制拆除裁定之前被拆迁人应当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在有效的时间内撤销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保住房子,进而才会有更多的时间争取合理补偿。而当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被拆迁人的房子很有可能已经被认为了违章建筑。但被拆迁人此时应当要冷静处理,首先要从各个方面分析自己的房屋是否构成违章建筑的条件,如果有各种证件,却还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则很有可能是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其次,拆除违法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必须要履行法定程序。

据我国现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话,那么有可能将面临强拆的情况。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不管大家收到什么决定,都不要慌张,也不要害怕,只要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在有效的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话就会出现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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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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