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影片投资合同的补充协议显失公平?

如笔者所历,当事人签订完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的补充协议后,常因自己利益严重受损而后悔不已,进而会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补充协议。笔者借如下案例,剖析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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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如下:A与B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摄制影片,A投资60万,占总投资预算10%,享有10%收益,版权共有,版权收益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约定:B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回款风险。A享受固定收益,B向A承诺保本,并以A投资额为基数,按照10%标准向A支付固定收益。除此之外,A不再享有影片的版权、版权收益及其他收益权。

本文认为,《影片联合投资协议书》作为主合同,属于典型的影片联合投资出品合同,投资各方不但按投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而且共有影片版权,投资比例享有版权收益。主合同对投资收益及作品版权都有划分约定,具有投资和出品的双重性质。且基于其投资性质,各方应各自承担盈亏的不确定性。而《补充协议》中,A放弃了版权、版权收益权及投资回报收益权,而只享有收回投资本金及按固定比例收取收益的权利(实际为固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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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应做两种理解:

第一,A的放弃与回报之间应有对价关系,A其实是以自己的影片投资权及版权作为交换代价换回了“固化投资”权,有失也有得。以B的视角观之,其是以“固化投资”的代价回购了A的投资权及版权,有得也有失。

第二,合同的性质完全改变。主合同是投资出品合同,而经过合意变更,投资和出品关系被“固化投资”关系所取代,而“固化投资”本质上是借贷关系,因为一方当事人无任何风险,到期还本付息,这是借贷合同的典型特征。所以,《补充协议》是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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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签订后不久,B诉请撤销《补充协议》,双方按照主合同履行权利义务。理由是《补充协议》显失公平。主张A是在B对视频播放平台财务危机无法判断、无经验的、轻率的情况下订立协议。《补充协议》要求B自负盈亏,自己承担影片的投资风险。这明显违背主合同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双方的利益存在极大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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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二:一为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势;二为客观要件,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显失均衡。具体而言,缺乏判断力,既包含完全没有分析决断能力,也包含该能力较弱。而利用缺乏判断力,是指一方明确认识到对方缔约时缺乏判断力,而有意将此种情形当作交易条件。较典型的情形如,向完全没受过教育的农民老人兜售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较平时价格高出一倍。就客观要件而言,每笔交易都可能有盈亏,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无人能够改变。因此,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是常态,法律不该干涉。但如果给付与对待给付处于严重失衡状态,二者之间明显不对等,若允许其成立将挑战合同正义底线。此种程度的失衡,即为显失公平。下文具体评述B的撤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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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B称“A是在B对视频播放平台财务危机无法判断、无经验的、轻率的情况下订立协议”,意指B缺乏判断力,而A恰好利用了这一弱点。本文认为,B所称的判断力是其自身所在行业的判断力,就此,B本为电影公司,合同所涉项目也为电影,B称自己不懂自己行业、对自己行业缺乏经验及判断力等,显然无法令人信服。同时,判决中指出,“从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两份合同的约定看,双方均是合法的商主体,商主体对于其签署合同的商业风险应当有合理的预判与承担”。从其主体特征也能得出,B有足够的判断力可以做出理性、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种判断力并不欠缺,也不会被A不当利用。因此,B所称“无经验”不合显失公平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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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至于B所称“双方的利益存在极大的不平衡”,判决书中指出,“从双方的约定本身来看,虽然《补充协议》约定了A享有固定收益,但同时在该份《补充协议》中A是以让渡影片的著作权及其他收益权为代价的”。如前所述,B是以“固化投资”的对价回购了A的投资权及版权,有得也有失,整体交易中双方利益无明显失衡;另外,《补充协议》性质为借贷合同,B使用A的资金,支付的利息为10%,该利率水平并不高,甚至较一般的借贷还低,由此可见,《补充协议》并未导致B利益受损,B所称“双方利益存在极大的不平衡”并无事实依据。因此,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也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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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补充协议》签订时,双方具备充足的经验和认知能力能够作出理智判断,协议内容涉及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也均衡,因此,无显失公平行为,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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