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一)

【原创】文/汐溟

这是一起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裁判要旨对实务及理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案情较为简单,大体如下:甲方与乙方就联合投资拍摄电视剧签订《拍摄合同》,其中第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按照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分配顺序如下:首先为甲方的投资本金及20%固定收益;其次为乙方投资本金;最后为甲乙双方按照收益比例分配。此后双方又签订该合同的《补充协议》,其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应该按照《拍摄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同意追加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由甲方根据该剧拍摄进度及需要进行支付。因此,该剧的投资额调整为人民币2700万元,暂占该剧总投资额的7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该剧原约定的投资款人民币3700万元最终实际未使用完,则该剩余的出资部分须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返还。若实际投资超出人民币3700万元的,则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补足。甲乙双方按照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认收益分配的比例。

涉及收益分配的约定内容对比后发现,原协议约定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按照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分配顺序如下:首先为甲方的投资本金及20%固定收益;其次为乙方投资本金;最后为甲乙双方按照收益比例分配。补充协议约定为:甲乙双方按照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认收益分配的比例。就分配比例的约定,补充协议未作改变,唯一的区别在于补充协议对分配顺序未予涉及,未作约定、处理。在履行中,双方对该条款含义解释产生严重分歧。一方认为,补充协议未对原协议分配顺序作约定,意在表明该约定依旧有效,补充协议并未变更原协议该项内容;另一方认为,补充协议未对该处作任何约定,表明放弃了该约定内容,对分配顺序的约定已经失效,补充协议已经对原协议作出变更。

究竟哪方的解释更为合理?本文先归纳坚持未变更原协议、原协议中关于分配顺序的约定依旧有效的观点。该方主张补充协议并未变更收益分配顺序。理由如下:

原协议与补充协议对收益分配比例的约定并无变化,不同之处在于原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收益分配顺序。综合双方原协议、补充协议全部合同内容,补充协议并未变更收益分配顺序。因为:

首先,收益分配比例与分配顺序是不同内容,两者之间并不相互矛盾,确定了收益分配比例后,仍应按照约定的收益分配顺序进行分配。补充协议并未变更或否定原协议中收益分配顺序的内容,在原协议与补充协议关于收益分配内容并不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应将两者的全部内容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该合同约定。

其次,从所涉内容看,原协议涵盖了总则、投资、剧本、制作、署名、投资收益、发行、违约责任等内容,全面系统,而补充协议仅是对原协议部分内容的变更和补充,《补充协议》亦明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约定”,因此不能以补充协议中未对分配顺序进行约定而否定原协议中关于收益分配顺序的约定。

最后,从文义理解,根据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系对收益进行分配,而不是对发行收入进行分配,收益应是指成本额收入之间的差额,含有剔除成本之意。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系对收益进行分配,因此,含有按顺序先扣除双方实际投资成本的意思,与原协议中约定扣除投资本金的收益分配顺序并不矛盾,若认定补充协议变更了收益分配原则会缺乏证据支持。

本文认为,该案很有现实意义。实务中,对已经确认之事,我们在行文中习惯了免于重复的处理方式。该案所折射出的问题,在实践中并不陌生,甚至是较为常见。但引起如此强度的解释分歧,仍然令人意外。对于该案,笔者保留意见,不作评论。对于双方的观点、理由及裁判意旨,由大家自己品味。

对于另一方的主张、理由及裁判结果,笔者会在下文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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