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证?(一)

【原创】文/汐溟

对影视行业从业者而言,优先投资权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对于具有战略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合作方在投资伊始便抢占项目未来开发的先机,约定对续集、衍生品或其他改编作品享有优先的投资权利。但如同知情权一样,优先投资权的约定通常又较为简单,内容并不丰富,且实践中因此而生纠纷又较少,所以大多数人对此概念的认知又是抽象模糊的。本文选取一个真实案例对优先投资权诸问题进行探究。该案例内容丰富,笔者以序列的方式对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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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案情如下:B是制作动画片的专业公司,C是该公司的剪辑和导演,D是该公司的产品设计人,C与D均是B所属的控制人员,且也是其实际控制人。A是动画片投资及商业运营的公司。A与B、C、D就动画片项目的投资、版权运营、发行等事宜合作,签订《动画项目合作协议》。其中,对优先投资权约定有两款,第一款为:“本协议动画项目的长期合作安排:A对B制作的动画片享有优先投资权。B及B控制人C(编辑和导演)、D(产品设计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不管是以B的名义制作的、出品的动画片,应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提供给A,如A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原则上双方按以下条件合作:A投资占30%,B投资占70%,其中A类动画片(制作标准以《超*武装》为准)总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B类动画片(制作标准以《果*特攻》为准)总投资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如制作标准提高并投资总额超过A类动画片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该项目的合作”。第二款为:“本条涉及的动画片项目,B应在故事大纲及二集样片送A审核,A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的,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B,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中并未出现诸如“在同等条件下,A有优先投资权”等限定性约定。但是,按正常的习惯,优先投资权通常与同等条件有关,应受同等条件的束缚。因此,《动画项目合作协议》对其他重要合作内容的约定可以构成“同等条件”,我们也应该予以关注。

首先,涉及双方合作对象的约定为:“合作项目为B及B控制人创作的动画片(不包括电影,下同)及其中卡通人物或影视形象的全部著作权、形象权、商标、标记、道具等及任何商品化衍生产品项目”;其次,涉及动画片衍生品合作的约定为:“双方同意,A拥有本协议合作项目的玩具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塑胶玩具、糖果玩具、食品玩具等)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性开发、生产、销售和再授权的独占性权利的优先权”。再次,涉及动画片版权运营的约定为:“合作项目的版权运营双方同意本协议合作项目的版权商品化运营由A独家代理,A的代理费用为第三方支付的版权费的30%,其余版权费的70%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第四,涉及动画片发行的内容为:“合作项目的发行双方同意本协议合作项目全部由A独家永久性负责全球性的发行,并由此产生的发行版权许可费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五,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为:“本协议涉及的合作项目,B保证均属于自主创作,合作的动画项目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动画片的收益分配如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则按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双方就动画片E项目展开合作,并开发出了E1 、E2、E3三部系列性的动画片。在动画片E3的投资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E三系列的续拍权归双方共同。任何一方不续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对方,对方有权续拍。应予注意的是,此约定中虽未用优先投资权,但使用了续拍权的概念。续拍权与优先投资权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该种关联对我们理解优先投资权及本案案情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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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为其优先投资权被B、C、D侵犯,同时B、C、D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理由为:A耗费巨额人力、物力和财力,投资《E》第1、2、3部系列动画片,并独家在全国发行、版权商品化运营、《E》系列动画片的玩具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取得了巨大成功。《E》系列动画片历经多年的发展之后,具有较高知名度,积累了大量的观众,受到了社会大众的一致好评和追捧,并曾获得多项荣誉。2014年11月,B、C、D开始与A就《E4》项目商讨合作计划,各方达成合作意向。A明确表示行使对《E4》动画片的优先投资权,与B、C、D续拍《E4》,同意以各方之前合作动画项目的合作模式与B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制作费为人民币1300万元,并多次发合作函给B,要求尽快签订《E4》合作协议。但B、C、D收到合作协议及函件后,拖延签署合作协议。2015年10月,B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参展时,公然在动漫行业最大的展会上,对外宣传承认其自行与第三方安徽*星互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制作《E4》。A发现上述情况后,先后多次联系B、C、D,并于2015年11月2日、2015年12月21日、2017年6月13日分别致函B、C、D,要求B、C、D停止违约行为,依照《动画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与A签署《E4》投资合作协议,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9月18日,A发现B和安徽*星公司在广东少儿频道等电视台播放《E4》,并在节目播放过程中,大肆广告宣传销售《E4》的玩具衍生品,擅自将《E4》的全球玩具经营权授权给百逸动漫,还肆意把《E4》电视剧给爱奇艺在网络新媒体独家播映。B、C、D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构成了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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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2832号民事判决书,有改编和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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