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最终制作费的变化与收益权比例无关的约定是否有效?之上文

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影片的预计(暂定)的制作成本或者投资额,但同时又约定无论最终的影片制作费用、投资额如何变化,受让方支付的转让款及收益权比例均不变。此种情形下,受让方是否对影片最终实际制作成本还有知情权?影片实际制作成本对受让方是否还有意义?如果实际制作成本严重低于约定的目标,在约定收益权比例不受制作成本影响的情形下,转让方是否构成违约、是否要承担责任?进一步论,当事人关于影片最终实际制作成本与受让方(或者投资方)收益权比例无关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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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讨论,本文假设如下情形:甲系某部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对影片享有10%的收益权。甲向乙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收益权。在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影片制作成本暂定为人民币3亿元,甲方向乙方转让影片1%的收益权,转让款为3000万元,无论最终制作成本如何变化、具体多少,乙方持有1%的份额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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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形下,受让方无法接受这样的条件,不会在存在这样条款的条件下签约。但本文假定在受让方同意该种条件且仍然签约的情形下,讨论制作成本变化同受让权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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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转让方该种约定的目的是以制作成本、投资额溢价的方式来实现收益权交易盈利的目的。一般情形下,如果投资额溢价过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让方行使知情权,发现实际投资额与约定投资额相差甚远,转让方无疑构成违约而且是根本违约,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投资款。为规避该种责任,转让方将投资额和受让方的收益权比例关系隔绝,使投资额与受让方收益权比例无关。如此纵使投资额严重低于约定目标,对受让方利益没有影响,转让方不负违约责任。这应该是转让方做如此合同设计的初衷,但未必能有其预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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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严格依据合同约定,无论投资额如何变化,无损受让方收益权比例,这本身就是个谬论。受让方受让影片收益权的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而经济收益的实现有两个决定因素,其一为产生的可分配收益,其二为所能分得的比例。以生日蛋糕为例,生日蛋糕的尺寸是受让方可分配的收益,吃蛋糕的人数是其可分得的比例。假定人数是确定且不变的,是十位,那么30寸的蛋糕和6寸的蛋糕每个人分到的尺寸显然区别很大。虽然决定蛋糕是30寸还是6寸的因素复杂,但制作费显然是最主要的因素。与之类似,转让方在合同中保证了分蛋糕的人数,但不保证蛋糕多大,可能是30寸也可能是6寸,并且对无论将蛋糕缩减到多小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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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最终的收益受很多因素制约,但制作质量无疑是最重要的,而影响质量的最主要因素就是制作费。同一部影片制作费为3亿和为6000万,呈现出的质量无疑区别极大,而该种区别也将直接决定最终发行收益。转让方希望对最终制作费的降低免责,即合同约定的目标是3亿,但最终可能仅为6000万,此种情形若发生,受让方所占收益比例不变,其也希望藉此免除其对制作费降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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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收益权比例不变并不意味着受让方的合同利益不受损害、受让方不会产生损失。如前所述,影响受让方最重要合同利益的是比例和收益总额。尽管其收益比例未变但收益总额被转让方减少,其利益仍然会受损。因此,影片制作费尽管可以和所占比例脱钩,但在影片投资或由投资所衍生出的转让关系中,制作费与最终收益之间存在天然关系,该种关系无法人为强行割裂。在合同已经约定制作费的情形下,制作费的减少必会影响受让方、投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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