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法院: 团伙盗掘魏王室墓,主犯已判刑

2020年5月1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某村。1995年2月起,因盗窃、抢劫等罪被多次判刑,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决)、任某某(已判决)等人预谋盗掘位于辉县市某村的古墓葬,任某某联系了周某某(已判决)。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秦某某(已判决)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多次对该古墓葬进行盗掘。2018年10月24日晚,王某某和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驾车到达该处盗洞准备盗挖,后王某某先行离开,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在盗挖古墓葬过程中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一辆长安牌面包车用于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被盗墓葬属于战国魏王室陵园的组成部分,所在地是一个战国时期的大型王室墓地,对研究豫北地区的历史、文化及古代的葬俗、葬制等,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书现已生效。(王清平 秦可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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