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伪造证据妨害公务虚假诉讼,辉县这两涉恶团伙13人获刑

案件(一)

2020年9月2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等10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一审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其他九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对其中两名被告人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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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甲、曾某对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款谋取非法利益。期间,为追讨贷款及高息,被告人郭某某纠集被告人曾某、郭某甲、郭某乙、吴某某、郭某丙、郭某丁、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劳改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殴打、威胁、滋扰、纠缠、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扣车变卖、“协商”、“调解”、静坐、破坏村委会选举等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郭某甲、曾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吴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员较多,以被告人郭某甲、曾某以租赁的一门面房为经常聚集点,被告人郭某某采用在该门面房聚会、打牌、请吃饭等手段对集团成员进行管理。在该集团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曾某共同出资提供放贷资金;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主要负责对外宣传、招揽客户、寻找借款人实施放贷、实施催债等,被告人曾某主要负责放贷资金的转账支付、实施催债等。在首要分子郭某某的组织、指挥下,郭某某、郭某甲、曾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侵占被害人财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辉县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二)

2020年9月27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职某甲、职某乙、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犯妨害公务罪等罪一案一审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职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266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职某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人职某甲非法成立某中介,开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息贷款谋取非法利益,为追讨借款本金及高息,职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职某乙等人加入,以殴打、滋扰、恐吓、剥夺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职某甲为纠集者,李某某、职某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职某甲负责提供放贷资金、组织人员要账,李某某负责放贷记账、书写民事起诉状进行虚假诉讼、参与具体要账,职某乙负责要账。该恶势力团伙通过长期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辉县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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