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在认定欺诈中的作用

合同欺诈的结果是表意人作出不真实、欺诈方期待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集中表现为表意人作出签约决定、实施签署行为。表意人或者被欺诈方意思表示的对象是对所签合同的同意。所有合同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共同作为表意人确认的对象。假定存在欺诈情形,且欺诈事实已经转化为合同内容,则该合同内容在被欺诈方签约前已经作为待签合同文本呈现给被欺诈方,作为其作出签约决定的合同依据,构成其限于错误判断的根源;签约后,具备欺诈性质的合同内容基于合同效力对被欺诈方产生拘束力,同时成为其变更或撤销合同的理由。因此,欺诈性的合同内容与被欺诈方签约决定之间具有重要的内在关系。此种关联性对我们认定欺诈是否成立多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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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是对交易要素的确认。通常情形下,与交易相关的重要元素都会被双方约定于合同中,只有在个别情形下才会有例外。以欺诈的典型形态虚假陈述为例,虚假陈述的内容应该是对被欺诈方作出交易、签约决定有实际影响的元素。欺诈方虚假陈述的目的就是被欺诈方以欺诈方希望的方式作出对欺诈方有利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形下,被欺诈方若基于客观、真实的判断不会实现欺诈方所希望的结果,欺诈方唯有施加外力,强行制造“幻象”,才能改变被欺诈方意志发展的正常轨迹。然而,外力施加到何处以及力道如何对欺诈方目的能否实现有决定性影响。这就涉及到对欺诈事实、合同内容的选择问题。基于特定的交易背景,以双方均为理性人的标准,欺诈方为促成与被欺诈方的交易,诱使被欺诈方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签约,欺诈方会选择何种欺诈内容、欺诈到何种程度?应根据个案的交易环境,依据通常的交易习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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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如下的交易为例:A欲向B转卖自己的汽车,并希望以50万人民币的价格成交。为促成交易,A实施了如下欺诈行为:第一,调整了里程表,将实际行驶里程从20万公里调为10万公里;第二,隐瞒了曾发生多次交通事故且发动机多次破损维修的事实;第三,隐瞒了该车曾多次转手、每个车主都曾发生交通肇事、且每次交通事故都有人员伤亡的事实。三种欺诈行为中,哪些内容对B作出购买决定有实际影响。

分析如下:对于第一个事实,人们在购买二手车时,对行车里程是比较关注的,因为这关系到发动机的磨损,但调低10万公里对一般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第二个事实,按正常人的思维,发动机是汽车的心脏,属于最重要的部位,若发动机有严重瑕疵,人们通常不会作出购买决定;第三个事实,按大多数人的心理,一般不会购买一部总会给车主带来厄运的汽车,这种心理应该在世界各国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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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被欺诈方作出签约表示的决定性因素是合同内容的重要性。该重要性直接影响表意人签约决定,与其交易目的有直接关联。另外,该重要性也影响着交易的基础。对该重要性的判断应根据具体案情、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认定。同时,该重要性又分为质与量两个方面。“质”是合同内容所指向的交易元素在整笔交易中的位置;“量”是合同内容的虚假程度,如前述案例中,将里程20万公里调成10万公里,虚假成分为10公里,若将里程由30万公里调成5万公里,若虚假程度如此,B应该不会购买,此种程度对表意人决定便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合同内容的重要性是认定欺诈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若合同内容不重要,该内容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无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意志保有自由的状态,则欺诈并不成立。当然,不构成欺诈并不意味着欺诈方的行为得到认可。相反,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损害被欺诈方的权益,被欺诈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利益,只是其无权撤销合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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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文提供合同内容重要性的认定方式:我们可反向假定:如果欺诈方将具备欺诈性质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情况悉数告知被欺诈方,做到完全披露,被欺诈方基于该真实事实之判断,仍然按既定的方式签约,则表明该项合同内容对被欺诈方意志无影响,并无重要性。当事人对该部分合同内容的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不构成撤销权意义上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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