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人大代表被举报诈骗和偷逃税,当地经侦应不应该受理?

【今日要案】2020年5月下旬以来,《关于人大代表王晶涉嫌诈骗和偷逃税的实名举报》在诸多网络媒体上十分火爆。实名举报人姜先生与王晶曾经是多年的熟人,姜是开发商,王是建筑商。

据法院的判决书记载:两人的纠纷发生于2012年。那一年,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要在扶余市开发德卡新城,身为德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晶就借用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德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德卡新城一期工程。2014年6月10日,双方开始施工结算,德卡公司方面由总工李月出面,王晶一方由总工尚峰光出面,双方当面确认了施工面积及价款为13903178.8元后,德卡公司一方首先在两份工程联系单上签完字并加盖了公章。但是,代表王晶一方的尚峰光却称自己做不了主,需要拿回去两份工程联系单让王晶签字盖章。

发现工程联系单有问题后,德卡公司就立即与王晶一方交涉,未果,之后德卡曾经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在当时的省公安厅某副厅长的保护下,公安机关居然拒不受理,也不予立案。2015年5月,王晶又将德卡公司起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德卡公司给付他们的工程款640.3万元及利息。

此案经过长达5年的诉讼,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了企业一个公平的判决:德卡公司给付的500万元是正常的工程款,德卡公司不欠王晶自己私自填写上的“陆佰肆拾万零叁仟元整”!但是,伪造他人签名涉嫌诈骗和虚假诉讼犯罪的王晶至今仍未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德卡公司姜先生于五月下旬即向国家打黑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监察委、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支队和吉林省税务总局实名举报王晶涉嫌诈骗、虚假诉讼和偷逃税犯罪。他本来以为,有关部门能够受理,令他吃惊的是,他发到诸多网络媒体上的实名举报信遭到疯狂删帖,更令他想不到的是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支队一位工作人员居然回复他:此事不归经侦管!不仅如此,他感到该工作人员似乎还想套他的底细,反复问他都向哪里举报过。(据《腾讯新闻》)

【名律说法】举报权是公民行驶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就是宪法关于公民监督权的规定。

【今日出招】本案中,姜先生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当他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时,当然有权举报,如果一经查证属实,王晶将面临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逃税罪等多项指控,并有可能被数罪并罚,判处刑罚,其背后所谓的保护伞也会被监察委调查,受到处分。反之,如果姜先生举报经查证不属实,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不会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负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姜先生是恶意举报,王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起诉举报人姜先生诬告陷害罪。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经查证举报失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该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举报人同意后,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由侦查部门以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本案中,王晶如果认为姜先生举报不实,也可以要求其以适当方式澄清,还自己清白。1、首先需要确定举报人的不实举报是恶意陷害还是证据不足;2、如果主观恶意陷害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不实举报人的刑事责任,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3、如果不实举报人是因证据不足或者无主观故意,只是行驶了公民监督权力但由于失察举报失实,需另当别论,一般做批评教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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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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