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点案】
坐标:湖北省宜都市。
案情:1月22日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前,宜昌欣龙生产的熔喷布对外销售价格为1.27万元/吨。应急响应启动后,宜昌欣龙在生产成本涨幅不大的情况下,连续多次大幅提高熔喷布对外销售价格,最高至35万元/吨。2月16日,宜都市市场监管局提醒该公司,但宜昌欣龙不改正。执法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宜昌欣龙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遂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200万元。信源:《北青网》
【国咨解案-名律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人们所不齿。疫情之下,市场的稳定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诚实经营,不发国难财,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
资深律师王洋
【国咨出招】根据《价格法》第14条和40条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欣龙卫材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经市监局提醒后拒不改正,已经涉嫌非法经营,宜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宜都市市场监管局处以720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合理行政原则值得商榷。
合理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秉着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并符合比例原则。本案中,对欣龙卫材的行政处罚金额要看其违法所得情况,最高不宜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并根据在案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否则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欣龙卫材如果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例如认为7200万处罚过高,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实现权利救济。如果不熟悉相关法律程序,可聘请专业律师依法办案。
国咨律师:捍卫国法,守卫国民!有冤屈,即刻倾诉!只要不绝望,永远有希望!名律出手,冤案必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