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操控15次被骗9300万贷款,商业银行应如何防范?

【国咨点案】

坐标:四川省凉山州。

案情: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一高中文化男子伙同“内鬼”15次从银行骗取贷款9300万元,案发后,尚有本金8772.35万元未归还。其中,非法占有使用银行贷款资金123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底,被告人朱皓与××利(另案处理)、曾溢(另案处理)、毛某2(另案处理)、邹仲宇(在逃)、谢某2等人为骗取凉山州商业银行的贷款,与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昌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银行工作人员毛某2等人共谋后,采用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贷款主体,由朱皓伪造相关贷款资料,共骗得州商行贷款9300万元。案发后,尚有本金8772.35万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朱皓非法占有使用银行贷款资金1230万元。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皓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信源:《每日经济新闻》

【国咨解案-名律说法】

本案中有三个非常鲜明的焦点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涉案主犯朱皓辩护人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抗辩称朱皓不是贷款诈骗罪而是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75、193条规定,二者都是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行为手段基本相同,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贷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恶意不归还贷款,即便因经营失败未能归还贷款,也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偿还个人其他债务,恶意不想归还,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可见,贷款诈骗罪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定刑也自然比骗取贷款罪高。再者,辩护人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抗辩令人迷惑,家庭困难的人不止朱皓一个,如果大家都去骗银行,那么社会主义法治何在?

第二,本案第二大特点是利用第三方个人信息进行注册,虚构贷款主体。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犯罪活动日渐猖獗,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可谓后患无穷。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第三,本案第三大特点也是最突出特点就是“内鬼”效应。没有凉山州银行内部员工时任风控主管的毛某2里应外合和一路绿灯,高中没有毕业的朱皓怎么可能先后15次轻松从银行骗取9300万巨款,这是朱皓诈骗成功的关键。银行风控主管干着违反风控的勾当着实有些讽刺。可见涉案凉山州银行管理漏洞之大,让人侧目。

资深律师王洋

【国咨出招】

目前,本案还有7000万尚未追回。本案主犯朱皓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制作虚假资料。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法院并没有追究朱皓这一罪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朱皓是成立本罪的。

另外,本案中个人身份信息被利用的第三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第三方当事人对朱皓行为的违法性明知或应知,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被冒用,说明第三方当事人完全不知情,则不承担责任。

在银行骗贷系列案件司法实务中,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身份信息注册虚假贷款主体是惯用伎俩,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银行出现了内鬼。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流程管理的制度改革,将犯罪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犯罪的企图扼杀在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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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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