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索讨征地补偿款,却只有一人打赢了官司!

登记在同一个村民小组,同一个户口薄上的一家三口起诉村委会索要土地征收补偿费,却只有一人打赢了官司。金安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宣判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作为出嫁女的陈甲获得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而其丈夫和女儿则被认定为空挂户,不能取得土地分红。

2012年元月19日,陈甲出嫁与丈夫王某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入其嫁入地,在嫁入地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高庄村邓庙组也未分得承包地,主要靠外出打工为生活来源。2012年2月29日,陈甲生育女儿陈乙。由于陈甲的父母属于农村两女户,考虑养老问题,2016年4月10日,经大桥组全体农户同意,陈甲丈夫王某、女儿陈乙户口从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高庄村邓庙组迁入郝家岗村大桥组。

2016年8月,因六安市金安区南山如龙健康养老项目开发,郝家岗村大桥组土地被征用,该组村民每人应得补偿款41000元。2017年3月,再次征地时,该组村民每人应分56986元。2016年8月征地土地补偿款,大桥组议定以陈甲系出嫁女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2017年3月再次征地的土地补偿款,村民组对原告王某、陈甲以不符合村民组成员资格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

对于大桥村民组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陈甲一家认为,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遂于今年6月份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扣发他们一家三口的款项。

金安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大桥村民组支付给陈甲土地补偿款97000元,驳回陈甲丈夫王某和其女儿陈乙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原告陈甲虽系出嫁女,但她自出生至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发放前,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处,具有该组常住户口,并在该村民组参保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虽然陈甲出嫁后其承包地被收回,但村民组未能举证证明已得到陈甲的同意,也不能证明原告陈甲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土地,故陈甲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及发放之前均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至于陈甲丈夫王某及她女儿陈乙,两人户口虽迁入大桥村民组,但未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空挂户,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征地的增多,“出嫁女”、“空挂户”起诉土地补偿费用纠纷越发常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认定这类人群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问题时,一般要考虑“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这种资格则要求 “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户籍”仅为形式条件,实质要件则要求当事人在村民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不论是“出嫁”还是“入赘”,诉请土地补偿费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件,否则便不能享受到集体土地上的红利。来源:金安法院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以上便是农村的空挂户关于征收时如何补偿的问题,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不合理或少补偿等相关情况时应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如有需要可及时求助*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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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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