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影片投资合同》中付款节奏及超支控制的规则设计

国内电影公司到境外如日本、泰国、印度等国家投资拍摄电影片已成为业内常态,其合作模式也有多种,所签合约大多冠以《国际电影片投资合同》之名。若我国公司负责全部的投资、境外的合作公司仅负责拍摄制作,则依据我国《合同法》,双方之间构成定作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相较于国内电影片承制合同,《国际电影片投资合同》仅仅是增加了一层涉外的元素,使合同更加复杂而已,但在法律关系上,同我们常见的国内电影片承制合同并无本质区别。

【原创】文/汐溟

国内电影公司到境外如日本、泰国、印度等国家投资拍摄电影片已成为业内常态,其合作模式也有多种,所签合约大多冠以《国际电影片投资合同》之名。若我国公司负责全部的投资、境外的合作公司仅负责拍摄制作,则依据我国《合同法》,双方之间构成定作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相较于国内电影片承制合同,《国际电影片投资合同》仅仅是增加了一层涉外的元素,使合同更加复杂而已,但在法律关系上,同我们常见的国内电影片承制合同并无本质区别。2019031311370831

由于承制者为境外公司,我国公司无法实现如国内公司相同程度的尽职调查,合同不可控的风险较在国内要大上许多。对于国内投资方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支付投资款,合同目的是确保制片方完片;对于境外制片方而言,主给付义务是完成拍摄制作并交付完片物料,合同目的是及时取得投资款。笔者认为,国内投资方如需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应尽可能在支付节奏一节做诸多条件限制,将自己的投资款支付义务同对方的拍摄、制作及交付物料义务作捆绑交叉,对投资款支付义务与对方的义务作最大程度的量化融合处理,如此能有效的降低交易风险。同时,由于是委托承制的关系,预算超支是国内投资方的不可忽略的风险,对此风险的控制也应在付款进度条款中做出约束。具体而言,《国际电影片投资合同》的投资款支付节奏一节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依据电影工业通常的流程判断,境外制片方应经历确定主演并签订合同、建组、拍摄、后期制作并完片、交付物料五个阶段,相应的,国内投资方的付款节奏也应该与之相匹配。

第二,控制预算的方式大体可以通过控制剧本、台本及《制作预算表》的方式进行,国内投资方可要求境外制片方严格按照确定的剧本、台本及《制作预算表》拍摄,如此产生的开支基本是既定且可控的。若境外制片方擅自改变剧本、台本或者改变《制作预算表》中的项目则往往意味着改变预算,如果未经国内投资方许可,则由此增加的预算应由境外制片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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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国的行业惯例是出品公司在承制合同中约定给承制公司一笔投资款,要求承制公司按照该笔投资款进行拍摄制作,通常较少明确约定承制公司的承制酬劳,承制公司的酬劳含在投资款之中。笔者认为最好将承制公司的承制酬劳单列出来,即明确约定在总投资款中承制公司的劳务报酬数额,除此之外的为制作成本预算,制作成本预算包含拍摄及制作两个部分。承制公司的劳务报酬最后支付,可以将其预留为超预算罚金,若承制公司制片成本超支,则从承制公司的劳务报酬中折抵,此可视为对承制公司超支的惩罚。

第四,由于我国境外汇款的管制,境外制片方应先向国内投资方出具收款凭证(INVOICE),国内投资方才能将投资款汇出,因此,付款程序和国内不同,应是境外制片方先出具收款凭证,国内投资方后付款。

第五,对于预算的控制,除了对预算总额进行约束外,还可以投资合同及《制作预算表》为依据,细化为主演片酬、建组费、拍摄费及后期制作费,将每一类项目支出按其各自的阶段进行预算控制,用总预算控制和分项预算控制两种方式管控超支风险。

第六,剧本、台本、《制作周期表》和《制作预算表》是投资合同的重要附件,对控制投资风险有重要帮助,在投资合同中应作约定。

综上,根据笔者的经验,建议分六笔向境外制片方支付投资款。为行文方便,下列数字均为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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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首笔投资款的支付应与境外制片方同主演的聘用合同相捆绑。若国内投资方仅有主演的备选意向,且投资合同中约定由境外制片方负责对外签订包含演员及剧组主创人员在内的合同,则由境外制片方同主演协商确定出演合同的主要条款,待达成意向确定签约前,境外制片方向国内投资方发送支付投资款的通知及收款凭证,国内投资方收到通知及收款凭证后十日内支付第一笔投资款。境外制片方应于收到投资款后二十日内与主演签订《演员聘用合同》,并于签约后十日内将《演员聘用合同》复印件抄送国内投资方备案。

同时,境外制片方应于投资合同中承诺,主演片酬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既定范围以内。若超支在百分之十以内,则超支由境内投资方承担;若超支在百分之十以上,则超支由境外制片方自行承担。

其次,第二笔投资款的支付应与境外制片方的建组任务相结合。投资合同中若约定由境外制片方负责建组,则境外制片方同包含导演、编剧、制片人、摄像师、美术师等主创人员初步达成聘用意向,决定签订聘用合同前向国内投资方发送通知及收款凭证,国内投资方收到通知及收款凭证后十日内支付第二笔投资款,境外制片方收到投资款后二十日内与剧组主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于签约后十日内将《聘用合同》复印件抄送甲方备案。

同时,境外制片方应于投资合同中承诺,建组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既定范围以内。若超出预算在百分之十以内的,则超出部分由境内投资方承担;若超出预算在百分之十以上的,则超出部分由境外制片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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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第三笔投资款支付义务应同影片开机相结合。投资合同中约定了计划开机时间,境外制片方应于开机前十日内向境内投资方发送开机通知及收款凭证,并包含计划拍摄的地区、《拍摄制作预算表》及《拍摄周期进度表》,境内投资方收到前述书面材料后二十日内支付投资款。境外制片方收到投资款后十日内开机。若投资合同中约定境内投资方委派专职制片人驻组,则专职制片人应于开机后十日内向境内投资方出具开机报告,以确保境外制片方如期开机;若投资合同中未约定境内投资方委派制片人驻组,则境内投资方可自开机后十日内委派代表赴剧组监督开机情况,若核实发现境外制片方未开机,则境内投资方有权拒绝支付下一笔投资款并追究境外制片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第四笔投资款支付义务应同拍摄一半进度相结合。以双方确认的《制作周期表》为依据,境外制片方完成影片一半的拍摄任务时向境内投资方发送拍摄进度报告、支付投资款通知及收款凭证,境内投资方收到前述材料后二十日内支付第四笔投资款。

第五,第五笔投资款支付义务同影片杀青相结合。境外制片方在影片杀青后十日内向境内投资方发送杀青通知及收款凭证、拍摄的实际支出费用表,境内投资方收到前述材料后十日内委派代表到境外制片方处核查,若影片如约完成拍摄,则向境内投资方发送核实报告,境内投资方收到报告后二十日内支付第五笔投资款,该笔投资款用于影片的后期制作。

同时,境内投资方应于合同中限定,在整个拍摄阶段,境外制片方应将预算严格控制在既定数额之内。若超支在百分之十以内的,则超出部分由境内投资方承担;若超支在百分之十以外的,则超支部分由境外制片方承担。

第六,最后一笔投资款系境外制片方的劳务报酬,其支付条件应经过境内投资方的审核。

首先,影片完成后期制作后,境外制片方向境内投资方发送完片通知及收款凭证,并出具《制片成本结算表》、提交会计账簿及财务凭证,境内投资方收到前述材料后于二十日内审核。若制片成本超支,则从境外制片方的劳务报酬中折抵;若超支部分超过劳务报酬的,则境内投资方有权拒绝支付劳务报酬,超支部分由境外制片方独自承担。

若境内投资方对财务支出不认可,且认为和真实支出出入较大的,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会计账簿及财务支出做审计。若审计结果与境外制片方主张的数额相差在20%以内的,则审计费用由境内投资方承担;若审计结果与境外制片方主张的数额相差在20%以上的,则审计费用由境外制片方承担,双方以审计结果确定数额作为成本的依据。

若境内投资方认可境外制片方发送的材料,则向境外制片方发送物料交接清单,要求境外制片方按照物料交接清单提交物料,境内投资方接收物料并审核通过后十日内支付最后一笔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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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保障投资款的支付安全,应于投资合同中将付款节奏中双方先后行为定义为履行义务链。即“境外制片方应严格履行发送通知、出具收款凭证、签订相关合同、抄送备案及开机拍摄制作、提交物料等义务,本合同付款节奏条款中所约定的义务构成先后顺序的履行义务链,一方前义务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后义务,该拒绝履行构成合理的抗辩,不构成违约。”

除此之外,为控制预算,投资合同还应约定弹性条款:

首先,境内投资方有权随时追加投资预算。

其次,受艺术效果及市场走向的影响,预算的超支并非绝对禁止的,但应事先与境内投资方协商,说明增加预算的价值,若经境内投资方许可,则超支由境内投资方承担。即“境外制片方保证,除其应获劳务报酬外,其余拍摄、制作所需的费用应控制在既定预算以内,并应以《拍摄制作预算表》为基准使用资金。若因拍摄需要,改变剧本或为追求更好的艺术效果而增加预算,应事先与国内投资方协商,国内投资方同意后可变更预算。若未经国内投资方同意,境外制片方擅自改变剧本或制作预算表或有其他行为导致预算超支,该超支部分由境外制片方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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