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拍摄影片合同法定解除权系列结语

作为一名电影版权律师,笔者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最多者为解除合同及违约金。故而对自己执业中处理该类问题的经验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其间不乏笔者对行业及法律问题的理解、思考。希望对业内电影人予以启发,令其生敬畏之心,所谓契约神圣者,不过严守而已。

【原创】文/汐溟

作为一名电影版权律师,笔者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最多者为解除合同及违约金。故而对自己执业中处理该类问题的经验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其间不乏笔者对行业及法律问题的理解、思考。行文的目的在于对业内电影人予以启发,令其生敬畏之心,所谓契约神圣者,不过严守而已。解除实为消灭交易,毁灭、终结一笔生意,应为最严厉的处罚,笔者将解除事由类型化处理,旨在告诫业内同仁文中所列事由为不可触及的红线,对涉及该类问题,应严格恪守合同约定。

对文中用语、相关背景及值得关注之处,再次予以申明。

首先,笔者所论述之合同为合作拍摄影片合同,该类合同的性质为合作创作合同,是当事人为共同拍摄制作电影而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在实践中,该类合同被命名为“联合摄制合同”、“联合出品合同”或者“联合投资合同”等,但其主要内容应是约定共同拍摄影片,这有别于单纯的电影投资合同。

其次,笔者将解除权一方当事人定义为“受害方”,通行的称谓为“非违约方”,但在朱广新教授所著《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一书中(第61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有“受害方”的表述,笔者有所启发,因为文中所涉均为根本违约,且产生解除的后果,认为受害方概念于此情境更为适宜。

第三,文中所论者为法定解除权事由,非协议解除与合意解除。而法律依据分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分别为:迟延履行+催告模式和违约行为+目的落空模式。

第四,无论是迟延履行还是违约行为,只要诉求解除合同,合同义务的性质都有重要意义,迟延履行的必须为主要义务,这是不可或缺的必备要件,而违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所违反者也基本为主要义务。虽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违反包含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在内任何义务均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在电影行业中,似乎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者基本是主要义务。

第五,电影创作、拍摄、制作有其自身的特点,这决定了此类合同的特殊性质,因此,合同义务的性质判断主要基于合同的性质,而非来于当事人于合同中的约定。事实上,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未作明确约定,对合同内容及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确认合同义务性质的另一依据。且合同中主要义务并不只有一种,也可能有多种。

第六,无论是何种事由,能致合同解除者必为根本违约,关于根本违约的概念,笔者曾写《何为根本违约?》一文,有兴趣的同仁可搜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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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合同的目的不必一种,也可能有多重,具体的应视合同内容而定。通常者完片并发行获利为常规性目的,但也不乏专有目的约定,如必须由某人担任主演,必须由某人担任导演等。纵使电影完片并发行,其专有目的未达,仍然属于合同目的落空,仍可解除合同。

但愿世间人无病,宁可架上药生尘。医者父母心,律者亦复如是。电影版权律师既为律政之人,更为电影从业者,系电影产业中的劳动者、贡献者。所有电影从业者,从出品人、制片人到导演、编剧再到演员、美术师,均为利益共同体,均为同仁。中国电影产业的繁荣昌盛系所有同仁的梦想和责任,笔者囿于职业,仅于本职份内尽绵薄之力。愿电影产业内无讼,愿电影产业良性发展、日益强盛!

(版权所属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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