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后若继续履行合同视为放弃解除权

【原创】文/汐溟

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的解除权,即当某种条件发生时赋予一方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行使解除权、未向相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反而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协助、配合相对方履行合同;但当某种不利事实发生后,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又重新行使解除权、向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该解除权是否还能产生解除的效力?

以下为近期真实案例。完X星空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桃X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翁X鸣(丙方)签订《电影投资合同书》,约定合作投资拍摄电影《学X派爱情》。其中“影片制作”条款中约定:乙方作为本片的制作方,须按照各方已确定的技术规格进行拍摄。本片开机日期定于2016年5月28日(暂定),后期制作完成时间定于2017年1月15日前,如影片拍摄发生超期、超支,乙方应承担影片超期、超支的全部责任……如本片未按期完成制作或不能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不能按时上映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及按年利率30%的标准根据实际占用天数计算的违约金。“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乙方在2017年1月15日前仍未完成本片拍摄或两年内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不能按约定准时上映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桃X映画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制作任务。2016年12月29日,双方将后期制作完成时间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但截至2017年6月6日桃X映画公司并未完成制作任务。但完X星空公司配合桃X映画公司申请领取了龙标。2017年8月,完X星空公司向桃X映画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函,理由是未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影片制作工作,其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该案中,双方约定的解除权条件为:桃X映画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前未完成影片制作工作。当桃X映画公司未能在该日完成制作工作时,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完X星空公司有权行使解除权。但在其后该公司并未行使权利,而是配合桃X映画公司履行影片报批工作,在影片获得龙标之后才行使解除权。经历过该程序后,完X星空公司是否还有权行使解除权?

答案是不能。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依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桃X映画公司未能依约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制作,完X星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桃X映画公司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及相应违约金。依据汪X与翁X鸣关于涉案影片后期制作进展情况沟通的往来邮件,可以确定至迟于2017年6月6日,完X星空公司已经知悉桃X映画公司延迟履约的违约事宜,完X星空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条件成就。但2017年7月3日,完X星空公司协助桃X映画公司申领龙标,已经以其实际行动表示将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视为放弃其因桃X映画公司迟延履约行为而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况且,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系合作投资拍摄涉案影片,桃X映画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了龙标,在双方继续履约的情况下,尽管完成制作时间稍有迟延,但仍为在合同约定的2018年1月15日之前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预留了充足时间,不影响涉案影片如期公映发行和后期推进。即在涉案影片已经拍摄完成、通过初审并取得龙标等待发行的情况下,桃X映画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并未影响涉案合同根本目的实现,完X星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桃X映画公司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实质损害。综上,对于完X星空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解除权的发生条件已经成就,且权利人已经知悉该事实,其不但并未积极行使,反而主动协助相对方履行义务,使影片项目得以顺利推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该行为能够直接得出解除权利人希望合同继续履行、并不想终结交易的意思表示。即所谓其以实际行为放弃了解除权。此外,法院在裁判时还重点考量了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影响。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能够符合当事人各方利益时,通常应支持合同继续履行、否定当事人的解除请求。该案中,合同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不仅已经完片而且已经获得龙标,离发行获得收益仅有一步之遥,合同目的的实现指日可待;虽有违约事实发生,但违约性质并不严重,并未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从履行程度、违约情节及合同目的三个维度看,解除权在条件发生时未行使而在其后行使于各方均无益,故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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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型的较典型案例还有高新区微X动画设计工作室与北京长X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当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曾委托律师发送过解除通知,只是该解除通知中未附授权委托书;且发送过解除通知之后,解除权人还有过与相对人一起看片、共同寻找发行合作者等履约行为,其行为表示前后矛盾。其后解除权人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先前解除行为的效力。法院审理认为:微X动画工作室主张双方协议于2015年9月24日孙X律师发出解除通知次日解除,但由于孙X律师在发出该解除通知时并未附上微X动画工作室的授权委托书,故该解除函到达长X新世纪公司时尚不能被认定为系微X动画工作室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即不能据此认定微X动画工作室于2015年9月24日即已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进而使涉案合同自此解除。此外,根据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微X动画工作室和长X新世纪公司的微信沟通内容,以及2016年7月底双方共同看片的行为可知,至少截至2016年7月,微X动画工作室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而且双方在2015年10月、2016年7月底仍然在一起为涉案影片寻找合作发行方,即双方合同仍然在继续履行中。因此,微X动画工作室有关双方协议已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其行为所表现的真实意思亦不相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468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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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教授认为: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为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和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与相对人协商的方式,实际上是解除权备而不用,等等(崔建远著:《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32页)。既然解除权是利益而非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放弃,该种放弃同时意味着权利人选择将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无直接具体的解除行为而有继续履行的表现,则大体可推定其有放弃解除权而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

综上,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若权利人无解除行为而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配合相对方履行义务,则可推定权利人放弃其解除权,意欲将合同继续履行。若其后再次主张解除权,因其已经消灭,应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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