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宣发权的规则设计

【原创】文/汐溟

在影片联合出品类合同中,较多的情形下会约定某一方负责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即影片宣发工作由该方负责,此外不作细化约定。少数情形也会出现较严密的约定,即合同约定宣发费的上限,超出该上限的部分由负责宣发的一方自行承担,同时会赋予另一方知情权乃至监督权,但通常不会细化约定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实践中,负责影片宣发的一方用“宣发权”来定义自己对宣发事务的掌控力,但于此情景下“宣发权”概念的合理性有待商榷。有法官认为,“影片宣发工作由A方负责”的表述及类似表述,其含义是当事人对内部分工的确认,明确划分一方当事人的职责,不能用单一的权利或义务来定义。本文赞同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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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发工作由何方负责属于当事人自己内部的职责分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从负责宣发事务的一方当事人(宣发方)看,单方独立处理宣发事务,具有权利的性质;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方)的立场看,宣发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无宣发则无收益,合同目的也就无法实现,若负责宣发的一方拒绝或怠于行使宣发职责,不但违反合同约定,而且也会给自己造成损害,于其立场而言,宣发是对方的义务。故此,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负责宣发,是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为便于下文的讨论,我们姑且用“宣发权”一词,此概念更能体现宣发方的专属地位,于本文话题主旨也更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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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协作履行的精神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享有宣发权的宣发方与相对方的关系本应是统一和谐的,但实务中却存在一定数量的对立冲突情形,这从因宣发而产生的诉讼和仲裁的大量数据便可证明。宣发方希望独享宣发权利,完全按自已的意志从事宣发工作,不愿受到制衡或监控,而相对方若有谨慎、理性的精神,一般希望对宣发事宜有更多的参与、介入,以防止宣发方不透明的支出损害自身利益。因此,宣发方和相对方之间存在持续的博弈。此种博弈始于合同起草及签署时对宣发规则的设计,终于影片落片后宣发方主张的宣发费与票房业绩的强烈反差。冲突徒生,而又大多难解。本文认为,隐患生于起点,对任意一方当事人而言,若合同约定中己方已处于困地甚至是死地,后面难有转圜余地。反之,若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处于优势地位,则对后续履行中的任何不利局面,都可以轻松的找到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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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笔者处理宣发纠纷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判例,提供如下规则体系的建议。该规则体系采取逆向思维方式,即在仲裁发生时,仲裁员如何审理宣发纠纷,如何判断宣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如何认定当事人对宣发事务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哪些证据和事实可以成为其作出裁决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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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发权纠纷的主要症结在于,相对方无法准确判断宣发方影片宣发费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当宣发费和作为宣发效果主要认定标准的票房收益相差甚远时,相对方便会质疑宣发方宣发工作的有效性、宣发费支出的合理性甚至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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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话题的原点,“宣发工作由A方负责”,合同为何将宣发工作委派给A方而非B方,或者为何不是A与B共同负责?因为宣发工作有其独有的专业性,之所以让A方负责大多是因为A方更专业。这将产生两种后果:

  • 对于A方的宣发工作,B方往往因自身能力问题无法参与;
  • 因为B方专业的不足,对于A方的宣发工作无法有效监督,纵使宣发方工作有问题,相对方也难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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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对于宣发的实体工作内容,相对方通常无法把控,只有通过宣发工作外在的程序和形式去作用并监查其内在品质。而本文所提的规则体系方案,也是以形式贯内容。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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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宣发方案决定着宣发工作的基调和方向,虽然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有灵活调整,但宣发方案还是能为宣发工作指明方向,具有基础坐标的价值。因此,宣发方应制定宣发方案,经相对方确认后执行。宣发方在宣发方案框架内从事的宣发工作,基本可确定具有合理性,双方一般不会有争议。超出宣发方案的微调,属于宣发方适应市场变化而采取的应对措施,也可理解并接受。若超出宣发方案的重大转变,宣发方又未知会相对方,往往是需要宣发方重点解释说明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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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宣发预算决定着主要的支出方向,较宣发方案更为重要。宣发方通常应在预算内支出,若超出预算,应对相对方负有证明其合理性的义务甚至会承担不利后果。所谓“超出预算”,既指超出预算的数额,即宣发超支,也指在预算项外的支出。若是超支,通常相对方有权对超支部分不予接受,要求宣发方自行承担;对于预算外支出项目,相对方也有权要求宣发方作出说明,若解释明显不合理、无必要,相对方同样有权提出不予认可的主张。宣发预算由宣发方拟定,经相对方确认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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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宣发合同是宣发方实施宣发工作的最主要依据,其文本的制定通常由宣发方负责,对其具体内容的合理性相对方较难评判。但相对方依然有权要求在签约前对合同文本予以确认,也有权要求在签约后将签约文本向自己抄送备份。合同是交易的载体。宣发支出、发票及其他凭证均以合同为根据,依托于合同。相对方对合同保有足够的知情权是监督宣发工作真实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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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宣发支出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 宣发账户可以是宣发方账户,也可以是与相对方的共管账户,如果是共管账户,则宣发费的每笔支出相对方均能知情,如果是宣发方自己账户,则支配权在宣发方自己,相对方的监管力度弱;
  • 宣发方对宣发费的支出可以事先告知相对方,相对方的知情权在事前,也可进一步严格的约定,赋予相对方对超出一定数额支出的异议权;
  • 宣发方在宣发费支出后应告知相对方,相对方的知情权在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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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宣发会计记录及财务凭证由宣发方负责保管,即涉及宣发工作的合同、银行支出凭证及发票或收条凭证等应由宣发方完整保存。财会凭证虽然细碎、繁杂,但却是在纠纷发生时最重要的证据,若宣发方能提供与宣发费相应的完整凭证,便可以保持有利的地位,若财务凭证无法支持宣发费,其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则会面临不利后果。虽然宣发财会凭证由宣发方保管,但应赋予相对方查阅权,确保宣发方向相对方提供透明的财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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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宣发结束,宣发方应将宣发决算单在约定时间内向相对方出具,经相对方确认后才可作为宣发费依据。对宣发决算单,应赋予相对方异议或疑义的权利,在约定时间内,相对方有权要求宣发方对决算单作出解释、说明,认为宣发方解释不合理的,还可进一步对其做深入细致审查。若在约定时间内沉默,则视为相对方确认决算单。经相对方确认后,宣发决算单可做宣发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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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影片宣发过程中,并非所有的支出都有凭证,有些支出无合同、银行记录和发票等证据支持,有的可能欠缺其中一项或两项,但的确是用于影片的宣发,这也属于应被接受的列支项。但该部分所占比例一般较小,且应入列在宣发预算中,即在宣发预算中约定无凭证支出的适当比例,作为今后决算的依据;同时,在无凭证支出前,宣发方应告知相对方的支出额度及用途。若无凭证支出超出预算且宣发方又未告知相对方,相对方有权否定其真实性,即无法判定该部分款项系用于影片宣发,宣发方面临独自承担该项支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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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若发生双方对宣发费严重分歧且不可调和的情形,任意一方主要是相对方有权申请审计。审计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付。若审计结论超出结算单中确定的宣发费的一定比例,则证明申请的一方异议合理,另一方存在过错,审计费用由另一方负担,且以审计结论作为确认宣发费依据。反之,则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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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上述八项可视自身合同地位、诉求等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对消除合同隐患有一定帮助。同时,在纠纷发生时,宣发方证明自身无过错也主要以此八项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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