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与违约都会造成合同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二者应如何区分?

违约系当事人对债务的违反、未依债的内容为给付,致使债权内容未能实现的现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违反将构成违约。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内容是当事人所追究的“应然”理想,若当事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该理想得以实现;若当事人未依约定内容履行,则实然的现实与应然的理想不一致、冲突。欺诈同样会造成这种冲突。无论是欺诈方以虚假陈述的积极方式诱使被欺诈方作出错误的表示还是以恶意隐瞒、拒绝披露与合同内容或履行相关的事实来实现其使被欺诈方限于错误判断认知的目的,欺诈会导致合同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不一致,同样致合同约定的应然状态与客观实然状态冲突。这种冲突在以虚假陈述为欺诈手段时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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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同样是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冲突,界定为欺诈还是违约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若是欺诈,被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请求恢复原状,要求欺诈方返还已收取利益;而若是违约,非违约方可行使解除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在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在行使解除权时只能得到部分已付利益的返还。而若是对方只构成轻微违约时,非违约方所能支持的赔偿也有限。

以电影联合投资合同为例,一方当事人对影片投资1000万元,在影片拍摄完成的情形下,若发现另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恶意欺诈,则被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要求返还1000万元投资款;若是认定另一方只是违约,则在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的情况下,纵使解除得到支持也只会返还小部分投资款,而损害赔偿请求因为较难举证损害事实,更是充满不确定性。因此,同为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形的冲突,何为欺诈、何为违约不仅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而且对当事人的利益直接攸关。对该问题的考察,有一定的实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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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对该问题,可从如下两方面解决,即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形冲突时,以如下标准作甄别参考:

第一,以时间为坐标轴,参照确定性标准来衡量。在合同签订之时,合同内容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已经产生,同时该冲突具备确定性,且该冲突未来也不易或无法改变的,为欺诈;在合同签订之时,合同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冲突并不确定,且该不确定性在未来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变为确定的,为违约。具体而言,在以虚构事实、虚假陈述的方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若将该虚假陈述内容吸收进合同内容,则自订立之时起,该合同内容自带“不真”属性,合同内容自签订时便与客观真实冲突。且实践中,该虚假陈述内容多为欺诈方不能或无力控制之事实,因此合同签订后欺诈者将“不真”变为“真”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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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虚假之事实多不可逆。因此,以时间为维度,结合事实的确定性判断,签约时合同内容的“不真”部分已经确定,且签订后也无法将其转变为“真”的,为欺诈。反之,合同内容是当事人交易合意的载体,是当事人对未来的期许和展望,自带“前瞻性”,因此当然不确定,其内容当事人可以履行也可能不履行,但即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抵触,却依旧可以在未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履行,将不确定转变为确定,此即为违约。

以电影联合投资合同为例,合同约定投资额为2000万元,其中A出资500万,B出资1500万,B为影片的版权方,且享有剧本的相关授权。对于投资的部分,双方是否会履行在签约时是不确定的,也许当时双方自有资金均充足,均有履行的意愿和能力,但签约后一方因为资金紧张而无力履行,或者是一方调低对项目的信心,意欲降低投资额而拒绝按约定数额出资,虽然在签约时是不确定的,但在签约后却可以通过人为的努力改变。因此,如果合同签订后A出资200万,构成的是违约但不是欺诈;而从另一方面看,B在签约时便向A出示虚假的版权授权书,其实根本未获剧本相关授权,且当时也得知作者已经将其改编权专有授权给他人。B的身份在签订之初便不真实,且在签约后也无力将其转变为真实。对此不一致,B构成欺诈。

第二,造成冲突的原因是否为债务人自身的履行行为,若冲突原因并非债务人自身的履行行为造成,则为欺诈,反之则为违约。违约是违约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违约的原因在违约方自己,或是欠缺履行能力,或是欠缺履行意志,总之根源在违约方自己,是违约方的履行行为直接造成了合同内容未能变为现实。而欺诈是欺诈方为使被欺诈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行为为手段,实现其令被欺诈方陷入错误的判断进而作出错误(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的目的,是其以不正当的方式、人为的干扰当事人的认知,破坏其正常的决策程序,使其作出有利于欺诈方或欺诈方希望的决策结果。欺诈损害的是被欺诈方的意志自由。因此,欺诈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无关,而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直接相关。进一步论,与欺诈方的主观恶意状态密切相联。总之,欺诈的根源在欺诈方自身,所该否定者也是其主观恶意和外在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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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以上述的案例为例,B在签约之时就是以冒充剧本改编权权利人的身份来骗取A的投资款,其主观状态就是非诚信的恶意,行为方式是虚假陈述事实,其较少甚至没有考虑未来履行的问题,着眼点便是A的签约决定,因此,从B自身判断,其当为欺诈。反之,对于投资义务,B之违反完全系自身的履行行为所致,是其履约能力或意志不足造成了合同内容与实际冲突的结果,因此,其当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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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同样会造成合同内容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因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欺诈抑或是违约应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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